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試辦學年學分制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高級中學規程第十五條。

二、目標:
  (一)改善高級中學現行學時制及留級制的缺失。
  (二)促使高中課程及教學能適應學生的個別差異。
  (三)促進高中課程以選修替代分組精神的實現。
  (四)鼓勵學生努力向學,促進身心健全發展。
  (五)擴大學校依照教育理想辦學的空間。

三、實施對象:各公私立高級中學自願參與試辦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者。

四、學分之計算方式: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
    小時為一學分。

五、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學生學習情形調整修業年限,
    最低為二年,最高為五年。

六、應修之科目學分數:
  (一)畢業總學分數為一九六學分(含必修學科一六二學分)。
  (二)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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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高一    每學期     三五學分         │
│                                      │
│  高二    每學期     三一-三九學分   │
│                                      │
│  高三    每學期     三二-三七學分   │
│                                      │
└───────────────────┘
  (三)必修科目:
        1.國文、外國文(英文)、三民主義、公民、歷史、地理、數學
          、基礎科學(包含基礎理化、生物、地球科學)、藝能學科(
          音樂、美術、工藝、家政)、軍護、體育均以每週上課時數計
          算其學分。
        2.班會及團體活動不計學分。
  (四)選修料目:
        1.選修科目不及格,得不重讀該科目
        2.學生未來升學之志趣改變,必須調整選修科目時,學校得輔導
          其修習現已開設之科目,或另行開班供學生選習。

七、成績評量
  (一)以學期為單位,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二)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之科目(含補修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期成績不及格可參加補考,補考及格則授予學分,其學期成
          績以六十分登錄,補考至多二次。
        2.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或該科原
          成績擇優登錄。
        3.補考學生成績不及格者,可申請參加補修學分教學,補修評量
          及格者,則授予學分,補修評量不及格者,依前二項之規定辦
          理,其學期成績以補修評量成績另行登錄。
  (三)特殊學生輔導
        1.資優、績優學生之認定、修課方式及成績評量由各校自行規劃
          。並依學生專長推薦至大學選修課程或依規定推薦參加同等學
          力鑑定考試。
        2.學生若有必修科目無法於三年內修畢,得延長修業年限,其補
          修方式由各校依校務狀況自行研擬規劃。
  (四)未規定事項依照高級中學試辦學年學分制學生成績考查要點、高
        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

八、師資安排:以校內教師為原則,必要時可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九、經費之負擔:
  (一)補修學分費以學生自行付費為原則,須專款專用,不受年度限制
        。
  (二)補修學分費收費標準為每一學分新台幣伍佰壹拾伍元整。
  (三)辦理本項計畫所需行政庶務經費得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試辦學校應擬定實施計畫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