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完全中學試辦實驗課程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高級中學規程第十五條。
          完全中學試辦計畫。

二、目標:
  (一)推動高級中學通識教育,提昇學生人文及科學素養。
  (二)建立六年一貫課程模式,開創完全中學特色。
  (三)賦予學校設計課程彈性,建立學校本位課程。
  (四)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三、實施對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公私立完全中學試辦學校。

四、實施期程:自八十六學年度入學新生起實施。

五、修業方式及年限:
  (一)中一至中三(國民中學階段)實施學年學時制為原則,中四至中
        六(高級中學階段)實施學年學分制。每節課均為五十分鐘。
  (二)中一至中三(國民中學階段)修業年限三年。
        中四至中六(高級中學階段)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
        視學生學習情形調整修業年限,最低為兩年,最高為五年。

六、學(時)分計算方式:
  (一)中一至中三(國民中學階段)參考國民中學課程標準之規定。
  (二)中四至中六(高級中學階段)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
        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七、應修學分數及科目:
  (一)分為部訂科目及校訂科目。
        中一至中三(國民中學階段)部訂必修節數為一四二節,校定必
        修選修合計為六十節。部訂必修科目參酌國民中學課程標準之規
        定。中四至中六(高級中學階段)部訂必修為六十四學分,校訂
        必修選修合計為九六學分至一二二學分。部訂必修科目參酌高級
        中學課程標準之規定。
  (二)課程共分十類如下:本國語文類、外國語文類、數學類、社會類
        、自然類、體育類、藝術類、生活類、活動類、職業類。各校得
        在該類課程範疇下自訂科目名稱。
  (三)高級中學階段軍護課程依相關規定修習,學分另計。
  (四)高級中學階段各校開設之選修科目應衡酌師資條件及學生進路,
        包括各類科目之加深、加廣及補救課程,以因應學生需求,保持
        開課之彈性及學生選課之多樣性。
  (五)學生未來升學或就業之志趣改變,必須調整選修科目時,學校得
        輔導其修習已開設之科目,或另行開班供學生選修。

八、成績評量:依國民中學成績考查辦法、高級中學成績考查辦法、高級
    職業學校成績考查辦法、高級中學試辦學年學分制成績考查要點等相
    關規定辦理。

九、資優學生輔導:資賦優異學生之認定、修課方式及成績評量由各校依
    規定自行規劃,並依學生專長推薦至高一級學校或高一年級選修課程
    。

十、師資安排:
  (一)學校得依教師專長彈性安排授課。
  (二)教師兼任行政工作及導師減授鐘點數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
        定。

十一、經費:
    (一)不及格科目補修學分費以學生自行付費為原則,惟須納入公庫
          。
    (二)補修學分費收費標準為每學期新臺幣伍佰壹拾伍元正,各校得
          視需要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調整之。
    (三)辦理本項計畫所需業務經費,教育部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
          狀況專款補助。

十二、試辦學校應配合試辦進程加強宣導工作,使全校教職員生及家長均
      瞭解實驗內容及程序。

十三、試辦學校應籌組課程委員會研商課程編訂事宜。

十四、各試辦學校實驗課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教育部核備,修
      正時亦同。

十五、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