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人員職前基礎培訓及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輔導人員專業知能,協助各該主管機
    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輔導人員之職前基礎培訓及在職進修,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三、本要點所稱輔導人員,指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於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
    之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或初聘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
    礎培訓;其培訓內容,得參照初任或初聘輔導人員職前基礎培訓四十
    小時訓練課程(附件一)辦理。
    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其培訓內容,得參
    照輔導人員在職進修十八小時訓練課程(附件二)辦理。但初任輔導
    人員依前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
    ,得抵免之。

五、各該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初任或初聘輔導人員職前基礎培訓,並得結
    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少年輔導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
    關(單位)資源。
    學校應定期自行或聯合他校、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少
    年輔導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資源,辦理輔導人員在職進修
    ,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六、擔任輔導人員職前基礎培訓及在職進修課程之授課者,應符合下列各
    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心理、醫學、社會工作、法律或其他相關學科之專長,或
          具專業執照、證照。
    (二)具有大專校院相關系所講師以上證書或擔任相關職務。
    (三)擔任學校輔導人員,且具五年以上輔導行政或實務工作資歷。
    各該主管機關及學校得視課程內容,邀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大專校院
    人員、教師授課。

七、輔導人員職前基礎培訓及在職進修課程,得以下列方式之一實施之:
    (一)專題演講、座談或研討。
    (二)個案研討或督導。
    (三)實務演練。
    (四)其他有助於提升輔導專業相關能力之方式。
    前項實施方式,得採分組、研討、工作坊或其他實作方式進行,以提
    升實務工作知能。

八、輔導人員應積極參與職前基礎培訓及在職進修課程,除不可抗力因素
    外,應全程參與,且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
    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因公(差)假期間所遺課務,應以調課
    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情
    形,納入其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九、專業輔導人員之繼續教育,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各該主管機關委託開辦輔導人員在職進修課程之單位,應於開課二個
    月前,將課程內容函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