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
  擅自缺考,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
  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
      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
      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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