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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