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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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