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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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一致,並達
    總量管制之要求,特訂定本基準。

二、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每
    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二十節之上限。專任教師
    授課節數應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宜因學校規模大小而不同。

三、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
    原則。

四、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訂定之。
    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政職務者,
    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一節至四節為原則;兼任組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
    授課節數以七節至十三節為原則。

五、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並協助處遇性輔導措施
    ,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其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以
        不超過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
  (二)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
        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六、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
    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七、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政組織層級、
    單位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配專任、兼任及部分時
    間支援教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八、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教師人力缺乏之學校。

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基準規定及人力、經費等實際狀況,
    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