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民中小學海洋教育推廣計畫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
  (二)本部九十七至一百年海洋教育先導型計畫-中程綱要計畫。
  (三)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二、目的
  (一)蒐集整合在地海洋教育資源,營造國中小海洋教育環境。
  (二)提升教師、家長海洋教育知能,發展在地海洋教育課程。
  (三)結合大學、社教機構策略聯盟,建構海洋教育支援網絡。
  (四)加強海洋教育活動及交流參訪,培養學生海洋基本素養。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海洋教育資源中心資本門經費:九十七年成立資源中心之縣市,
        每縣市補助開辦費新臺幣三十萬元,以建置資源中心所需圖書、
        教學、資訊及器材等軟、硬體設備。
  (二)海洋教育推廣活動經常門經費:於九十七至九十九年,每縣市每
        年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辦理下列相關活動:
        1.縣市海洋教育資源中心之運作及服務。
        2.在地海洋教育資源之調查、蒐集及建置。
        3.縣市本位海洋教育課程、教材及教學媒體之發展。
        4.校長、教師及家長海洋教育知能研習(包括戶外踏查)。
        5.海洋教育成果發表會、研討會及策略聯盟之運作。
        6.海洋教育資源分享平台與諮詢專線之建置及運作。
        7.交流參訪及其他海洋教育推廣活動。
  (三)本補助基準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各縣市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
        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並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
  (四)經費支出項目及基準:經費之編列,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附件二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
        辦理。

五、實施期程: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研擬計畫:各縣市應依本要點研擬計畫,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提報計畫送本部審查。
  (二)審查作業:由本部委請相關人員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各申請縣
        市依審查委員之建議調整計畫內容,經核定後執行。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至本部會計處網站http://www.edu.tw/ED
        U_WEB/Web/ACCOUNTING/index.php「資料下載」選項下載使用)
        辦理。
  (三)受補助縣市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此補助款。
  (四)補助款如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結餘款
        ,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
  (五)各縣市於辦理核結時,應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
        ,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之分析(如活動場次
        、數量、參加人數及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析(例如活動
        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相關活動
        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活動相關照
        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者,不予結案。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縣市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
        程時,應於事前報知本部。
  (二)受補助縣市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
        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次年度不予補助
        對象。
  (三)受補助縣市未依計畫原定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助
        經費繳回本部。
  (四)本部對受補助縣市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
        訪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者,列為次年度不予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