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健康教育專業能力提升計畫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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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提升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教師
    健康教育教學專業能力三年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提升國小健康教育師資專業能力及健康教育教學成效。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

四、培訓課程議題:
  (一)九十八學年度:性教育及個人衛生。
  (二)九十九學年度:人與食物、健康心理、消費者健康及藥物教育。
  (三)一百學年度:安全與急救、生長發育與老化死亡、健康促進與疾
        病預防及群體健康。

五、組織分工:
  (一)本部應成立專案小組,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建立人才資料庫。
        2.規劃培訓課程,辦理中央講師團培訓、種子教師培訓。
        3.建置健康教育專業教材教法資源網。
        4.組成中央講師團分區認輔縣市,提供協助及諮詢。
        5.就縣市所提計畫進行審查,經核定後函縣市執行。
  (二)縣市應成立推動小組,由縣市教育處(局)召集,邀集課程督學
        、國教輔導團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輔導小組(以下簡稱健體輔導
        團)、中央講師團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組成,並辦理下列工作項
        目:
        1.規劃或研商全縣市之培訓計畫。
        2.選派國小健康教育種子教師參加培訓工作坊,以健體輔導團輔
          導員為優先。
        3.配合本部規劃自九十八學年度起縣市國小健體輔導團員中,健
          康教育專長之人數比率應達三分之一(以參加縣市種子教師團
          培力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書者為認定基準)。
        4.適度轉化培力課程,並規劃設計學校培訓課程。
        5.以校為單位或鄰近學校組成策略聯盟進行培訓課程。

六、辦理方式:
  (一)培訓課程分為三階段,依序為中央講師團培訓、種子教師培訓、
        種子教師進入縣市進行校本培訓,系統性充實現場老師健康教育
        專業素養。
  (二)各縣市選派國小健康教育種子教師,以健體輔導團輔導員為優先
        ,參加培訓初階及進階工作坊,藉由實作、分享、同儕回饋等方
        式,促使參與者達到專業水平,具備提升國小教師健康教育專業
        知能專家角色。
  (三)縣市健體輔導團協同縣市種子教師團將培力課程適度轉化,並規
        劃設計縣市內學校培訓課程內涵,包括議題教學重點、示範教學
        、介紹現有之相關素材及資源後,依縣市本位規劃培訓計畫及培
        訓時程,利用週三下午等時段,以校為單位或鄰近學校組成策略
        聯盟進行培訓課程,並由取得研習證書之縣市種子教師團擔任講
        座。
  (四)由中央講師團培訓以地緣及專長分區認輔縣市,組成各區輔導團
        隊,和縣市輔導團保持互動,且定期提供種子教師諮詢,輔導種
        子教師進入縣市進行校本培訓。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基準:
        1.九十八學年度:每一縣市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二萬元,加
          上各縣市公私立國小校數,每校補助以二千元計算。
        2.九十九學年度及一百學年度:每一縣市補助二十萬元,加上各
          縣市公私立國小校數,每校補助以四千元計算。
  (二)本補助基準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
        要,與各縣市財政狀況、研擬計畫完整程度及辦理績效,予以調
        整。
  (三)補助項目:
        1.師資鐘點費及出席費。
        2.教材印製費用。
        3.其他必要之支出。
  (四)經費編列原則:申辦縣市應依辦理方式編列經費,並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二)與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
        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五)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八、實施期程:
    自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九、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各縣市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研擬計畫送
        本部審查。
  (二)審查作業:由本部委請相關人員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各申請縣
        市依審查委員之建議調整計畫內容,經核定後執行。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至本部會計處網站http://www.e
        du.tw/accounting/index.aspx 「資料下載」選項下載使用)辦
        理。
  (三)受補助縣市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本補助款。
  (四)各縣市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結,並應繳交書面報告及
        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
        量之分析(如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及教材研發之件數等)
        、質之分析(如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
        決策略、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
        統計及活動相關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者,不予結
        案。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縣市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
          行程時,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受補助縣市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
          報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次年度不予
          補助對象。
    (三)受補助縣市未依計畫原定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
          助經費繳回本部。
    (四)受補助縣市應請參與校本培訓學校提供段考題目電子檔,以建
          立成效檢核及管控機制。
    (五)本部對受補助縣市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
          往訪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者,列為次年度不予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