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受災幼稚園幼童就學安置及補助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教育部緣於莫拉克颱風造成部分縣市重創,部分學校(含幼稚園)須
    啟動緊急安置措施,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實施災
    區幼童之就學及寄讀,確保受災幼童得於開學時,安全就學,且部分
    家庭因風災致家庭成員傷亡或經濟陷於困頓,應予協助始得保障幼童
    之受教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對象:本注意事項適用之對象應符合下列二項要件: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童、當年度九月
        一日年滿三足歲符合特殊教育法規定之身心障礙幼童,或經依相
        關法令核定緩讀之學齡兒童。
  (二)莫拉克颱風受災家庭之幼童。

三、安置
  (一)國民小學及其附設幼稚園受重創須啟動緊急安置措施,其學區內
        幼稚園階段幼童,依該國民小學之安置方式處理。
  (二)個別安置於親友家中之幼童,其欲就讀之其他公立幼稚園,應同
        意其入學,並不受設籍及幼稚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每班兒童
        不得超過三十人之上限規定。但班級人數超過三十五人者,應選
        擇其他幼稚園就讀。

四、經費補助
  (一)就學補助:
        1.國民小學受重創且須啟動緊急安置措施者:
         (1)其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受災家庭幼童,依整體國民小學之
            安置方式處理,受災家庭之幼童且生活確有困難者,由政府
            補助費用,供其免費就讀公立幼稚園。
         (2)其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受災家庭幼童,因風災個別安置於
            親友家中,並轉至其他幼稚園就讀且生活確有困難者,由政
            府補助費用,供其免費就讀公立幼稚園;就讀私立幼稚園者
            ,每一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2.其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由政府補助其免費就讀公立幼稚園
          ;
          就讀私立幼稚園者,每一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1)父、母或監護人任一方死亡或失蹤。
         (2)自有房屋毀損或倒塌,且不能居住者。
         (3)其他因本次莫拉克颱風受重災且生活確有困難,經地方政府
            個案認定者。
  (二)教學設施設備補助:國民小學受重創且須啟動緊急安置措施者,
        其附設幼稚園之復課均應納入國民小學整體環境整備;其屬幼稚
        園個別教學設施設備之需求者,依「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增設幼稚園班及改善幼稚園教學環境設備作業要點」提報計
        畫,另予補助。
  (三)急難慰問金: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申請。

五、有關受災戶認定及原則:
  (一)原則:依簡化、快速,先協助再查證之原則處理安置及補助。
  (二)認定方式:
        1.隨國民小學整體安置之附設幼稚園,其受災戶幼童由學校或班
          級教師認定。
        2.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幼童,個別安置於親友家中且就讀公立
          幼稚園者,由就讀之學校(幼稚園)或班級教師認定。
        3.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幼童,個別安置於親友家中且就讀私立
          幼稚園,或其他受災幼童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辦理。但無法立
          即取得證明文件者,得先核給補助款,後補資料,惟於就學補
          助款發放後,經查未符合規定者,應繳回補助款:
         (1)父、母或監護人任一方死亡或失蹤:死亡者請檢附死亡證明
            書、因災失蹤不明者請檢附警察機關開立之證明。
         (2)自有房屋毀損或倒塌,且不能居住者:請檢附鄉鎮市區公所
            所開立之證明。
         (3)其他因本次莫拉克颱風受重災且生活確有困難,經地方政府
            個案認定者。

六、經費來源:由教育部年度幼教經費勻支。

七、附則: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
        期以後,另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請領本項補助者,不得再重複請領教育部其他學前階段之就學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