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教育部八十六年九月三日頒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
    查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二、臺灣省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自八十六學年一年級新生起,除依本
    法辦理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教師考查學生成績應秉持公平與客觀性,並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
    評量。

四、教師考查學生成績,應詳予登錄各科(項)成績,並將資料保存。

五、成績考查,除依據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外,宜因應學生個別差異,實
    施適性評量,增進學生學習的動機與興趣,以提昇考查的效果。

六、成績考查,宜鼓勵學生共同參與,提供學生自評與互評的機會,作為
    成績評定之參考。

七、綜合表現成績考查:
  (一)學生之獎懲標準依據(臺灣省國民中學學生成績獎懲辦法)規定
        辦理。
  (二)綜合表現各項成績考查,同一事項以不重複加減分為原則。
  (三)凡依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規定並經審核通過,
        准予註銷其記錄者,其減分部分應予更正,惟五等第九分制成績
        評定後,則不予更改正。
  (四)學生自評互評只加分不減分,每學期末自評互評一次,不記名,
        採保密方式以求客觀。

八、一般學科成績考查:
  (一)各科成績考查項目及比例分配如下:
        1.一、二年級及三年級第一學期用
┌──────┬──┬──┬──┬─────┬────┬───┐
│            │    │    │    │ 認識臺灣 │        │      │
│            │    │    │    │(社會篇)│        │      │
│科        目│    │    │    │ 認識臺灣 │生    物│      │
│     \     │    │    │    │(歷史篇)│        │健  康│
│  百分比%  │國文│英文│數學│ 認識臺灣 │理    化│      │
│     \     │    │    │    │(地理篇)│        │教  育│
│項        目│    │    │    │公民與道德│地球科學│      │
│            │    │    │    │歷      史│        │      │
│            │    │    │    │地      理│        │      │
├──┬───┼──┼──┼──┼─────┼────┼───┤
│定  │第一次│25│25│25│   25   │  25  │ 25 │
│期75├───┼──┼──┼──┼─────┼────┼───┤
│考%│第二次│25│25│25│   25   │  25  │ 25 │
│查  ├───┼──┼──┼──┼─────┼────┼───┤
│    │第三次│25│25│25│   25   │  25  │ 25 │
├──┼───┼──┼──┼──┼─────┼────┼───┤
│ 日 │日  常│ 5 │ 5 │10│   10   │   5   │  5  │
│ 常 │作  業│    │    │    │          │        │      │
│ 考 ├───┼──┼──┼──┼─────┼────┼───┤
│ 查 │日  常│ 5 │ 5 │10│   10   │   5   │  5  │
│ 25 │紙  筆│    │    │    │          │        │      │
│ % ├───┼──┼──┼──┼─────┼────┼───┤
│    │學  習│ 5 │ 5 │ 5 │    5    │   5   │  5  │
│    │態  度│    │    │    │          │        │      │
│    ├───┼──┼──┼──┼─────┼────┼───┤
│    │      │作文│語言│    │          │學期實驗│健康技│
│    │特  定│練習│表現│    │          │        │能與習│
│    │      │    │    │    │          │        │慣    │
│    │考  查├──┼──┤    │          ├────┼───┤
│    │      │10│10│    │          │  10  │ 10 │
└──┴───┴──┴──┴──┴─────┴────┴───┘
      2.三年級第二學期用
┌──────┬──┬──┬──┬─────┬────┐
│            │    │    │    │          │        │
│            │    │    │    │          │        │
│科        目│    │    │    │公民與道德│理    化│
│     \     │    │    │    │          │        │
│  百分比%  │國文│英文│數學│歷      史│        │
│     \     │    │    │    │          │        │
│項        目│    │    │    │地      理│地球科學│
│            │    │    │    │          │        │
│            │    │    │    │          │        │
├──┬───┼──┼──┼──┼─────┼────┤
│定查│第一次│25│25│25│   25   │  25  │
│期75├───┼──┼──┼──┼─────┼────┤
│考%│第二次│50│50│50│   50   │  50  │
├──┼───┼──┼──┼──┼─────┼────┤
│ 日 │日  常│ 5 │ 5 │10│   10   │   5   │
│ 常 │作  業│    │    │    │          │        │
│ 考 ├───┼──┼──┼──┼─────┼────┤
│ 查 │日  常│ 5 │ 5 │10│   10   │   5   │
│ 25 │紙  筆│    │    │    │          │        │
│ % ├───┼──┼──┼──┼─────┼────┤
│    │學  習│ 5 │ 5 │ 5 │    5    │   5   │
│    │態  度│    │    │    │          │        │
│    ├───┼──┼──┼──┼─────┼────┤
│    │      │作文│語言│    │          │學期實驗│
│    │特  定│練習│表現│    │          │        │
│    │考  查├──┼──┤    │          ├────┤
│    │      │10│10│    │          │  10  │
└──┴───┴──┴──┴──┴─────┴────┘
  (二)日常考查項目中之「學習態度」、「語言表現」、「學期實驗」
        、「健康技能與習慣」考查等,均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每項次
        考查可加減一至五分,滿分為一百分。各科日常考查成績於每次
        定期考查後繳交。
  (三)以班級為參照團體部份之成績轉換為,五等第九分制,如發生臨
        界同分時,依序以第三、第二、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學期日常
        考查成績高低決定之;若再相同者,則由任課考師決定。
  (四)以年級為參照團體之成績,依下表轉為五等第九分制:
    ┌───┬───┬─────┬───┐
    │五等第│九分制│人數百分比│合  計│
    ├───┼───┼─────┼───┤
    │      │  9  │   4%   │      │
    │  優  ├───┼─────┤      │
    │      │  8  │   7%   │      │
    ├───┼───┼─────┤40%│
    │      │  7  │  12%  │      │
    │  甲  ├───┼─────┤      │
    │      │  6  │  17%  │      │
    ├───┼───┼─────┼───┤
    │      │  5  │  22%  │      │
    │  乙  ├───┼─────┤40%│
    │      │  4  │  18%  │      │
    ├───┼───┼─────┼───┤
    │      │  3  │  14%  │      │
    │  丙  ├───┼─────┤      │
    │      │  2  │    6%  │20%│
    ├───┼───┼─────┤      │
    │  丁  │  1  │    0%  │      │
    ├───┴───┼─────┴───┤
    │總          計│    100%      │
    └───────┴─────────┘
  (五)以年級為參照團體部份之成績轉換為五等第九分制,如發生臨界
        同分時,則從優處理,並扣除下一等第人數之比例。

九、藝能學科成績考查:
  (一)各科成績考查項目及比例分配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
│科    目│家    政│    │    │    │    │童軍│鄉土藝術│
│   \   │        │    │    │    │    │    │        │
│百分比%│   與   │電腦│體育│音樂│美術│    │        │
│   \   │        │    │    │    │    │    │        │
│項    目│生活科技│    │    │    │    │教育│活    動│
│        │        │    │    │    │    │    │        │
│        │        │    │    │    │    │    │        │
├────┼────┼──┼──┼──┼──┼──┼────┤
│        │家政與生│電腦│體育│音樂│美術│童軍│鄉土藝術│
│        │活科技知│    │    │    │    │    │        │
│認知部份│識      │知識│知識│知識│知識│知識│知    識│
│        ├────┼──┼──┼──┼──┼──┼────┤
│        │  25  │25│25│25│25│25│  25  │
├────┼────┼──┼──┼──┼──┼──┼────┤
│        │家政與生│電腦│體育│音樂│美術│童軍│鄉土藝術│
│        │活科技技│    │    │    │    │    │        │
│技能部份│能      │技能│技能│技能│技能│技能│技    能│
│        ├────┼──┼──┼──┼──┼──┼────┤
│        │  50  │50│50│50│50│50│  50  │
├────┼────┼──┼──┼──┼──┼──┼────┤
│        │家政與生│電腦│運動│音樂│美術│服務│藝術欣賞│
│        │活技術鑑│操作│精神│鑑賞│鑑賞│精神│        │
│        │賞與學習│ 與 │ 與 │ 與 │ 與 │ 與 │   與   │
│情意部份│態度    │學習│學習│學習│學習│學習│        │
│        │        │態度│態度│態度│態度│態度│學習態度│
│        ├────┼──┼──┼──┼──┼──┼────┤
│        │  25  │25│25│25│25│25│  25  │
└────┴────┴──┴──┴──┴──┴──┴────┘
  (二)認知考查,除紙筆測驗外,宜採多樣化的評量方式,並於期末繳
        交成績。
  (三)技能考查,應依據課程標準及各校教學資源,每學期選擇二至五
        項辦理,並於期中及期末各繳交乙次成績。
  (四)情意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每項次可加減一至五分,滿分
        為一百分。並於期末各繳交乙次成績。
  (五)學生成績臨界同分時,依序以技能、認知、情意分數高低決定之
        。
  (六)男、女合班時,體育科之成績考查以男、女生各別為單位,轉換
        為五等第九分制記分,各分人數之總和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五條之
        規定。
  (七)身心障礙學生之藝能學科成績考查,技能部份由學校依學生個別
        障礙情況,自行訂定考查項目及評分。

十、特殊教育(班)學生成績考查:
  (一)本補充規定所稱《特殊教育(班)學生》係指經縣市或學校《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有關規定鑑定後,輔導就
        讀於一般國民中學普通班或特殊教育(班)者。
  (二)資源班學生成績考查:
        1.採外加式教學者,日常成績考查由資源班任課教師評定後,回
          歸原班計分。
        2.採抽離式教學者,日常成績考查由資源班任課教師與原班任課
          教師評定,其比率依抽離節數訂之。
  (三)資賦優異(含一般與特殊才能、學術性向)學生成績考查:
        1.採分散式編班教學者:其各科(項)成績考查比照一般學生辦
          理。
        2.採集中式編班教學者:
         (1)一般學科計分,以班級為參照團體時,以全年級各班五等第
            九分制各分區間之原始百分制分數最低分之平均值,對照轉
            換之,不受本法第十一條第四款之比率限制。
         (2)一般學科計分,以年級為參照團體時,以全年級五等第九分
            制各分區間之原始百分制分數最低分之平均值,對照轉換之
            ,不受本法第十一條第四款之比率限制。
         (3)藝能學科除專長科目外,比照一般學生辦理,並按本條第一
            款,轉換為五等第九分制。
         (4)專長科目比照本法第八條綜合表現成績規定辦理。
  (四)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
        1.採分散式編班教學者: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成績考查比照一般
          學生辦理,特殊科目比照本法第八條綜合表現成績規定辦理。
          2 採集中式編班教學者:其所有科目均比照本法第八條綜合表
          現成績規定辦理。

十一、技藝教育(班)學生成績考查:
    (一)除依據本省八十三年十一月廿一日公布之《試辦國民中學技藝
          教育班學生成績考查實施要點》辦理外,技藝教育課程成績應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轉換為五等第九分制。
    (二)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成績考查比照一般學生辦理。

十二、本法第十九條有關學生之心理測驗等登記及處理,由輔導室主辦。

十三、學生中途輟學或無故缺課返校繼續就讀者,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
      分計算。

十四、依規定轉學之學生,其在原校之成績應予以完全採計。

十五、定期考查缺考准予補考學生,未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補考者,以其它
      定期考查成績結算學期成績。

十六、准予延長修業年限一年學生,其此年成績做為三年級成績,以計算
      能否畢業。

十七、學生或家長對學期成績如有疑義,得向學校申請複查,如有錯誤應
      予更正。

十八、本補充規定經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