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視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高學校行政效能及教
    學品質,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視導目標
  (一)發揮行政視導功能,貫徹執行教育政策及措施。
  (二)加強教學視導功能,提升教學品質。
  (三)專案訪查及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三、視導權責與分工
  (一)本署督導所轄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
  (二)直轄市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督導所轄各機關學校;必要時,
        本署協調或協助教育相關聯絡事項。

四、視導方式
    實施分區視導,聯合教育機構及整合相關資源,建置視導網絡,辦理
    教育視導業務。

五、視導人員編組與職責
  (一)編制員額:
        1.簡任視察五名,擔任分區召集人,並置總召集人由署長核派之
          ,負責行政視導、教學視導或其他專案視導。
        2.聘任督學:依任務需要遴聘優秀現職或退休教育人員擔任行政
          督學與課程督學。
         (1)行政督學:協助行政視導,行政運作及校長辦學之輔導。
         (2)課程督學:協助教學視導,課程規劃及教師教學之輔導。
  (二)業務助理:各召集人之幕僚作業,得視需要編配之。

六、視導原則
  (一)視導與輔導並重:以輔導、視導為方法,協助學校校務之推動。
  (二)行政視導與教學視導兼顧:以行政視導加強行政效能,有效支援
        教學;以教學視導帶動教學的改進。
  (三)有效運用專業人才與科學化資訊系統:建置視導相關專業人才資
        料庫,運用學校現況資訊系統,發揮視導效能。
  (四)協助學校發展本位特色:依據學校特性,發展學校本位課程及教
        學活動,採取適當之教學視導方式,以提升學校辦學績效。
  (五)尊重分權及自主精神:尊重地方自治權責與學校自主管理,落實
        推動教育政策。

七、視導工作之實施
  (一)定期視導:由本署訂定學年度教育視導重點項目、規劃分區、分
        類視導如下:
        1.行政視導:重大教育施政方案之推動督導及學校校務評鑑缺失
          後續追蹤輔導。
        2.教學視導:配合各學科及群科中心等單位、聘請教學卓越獎團
          隊、教師教學專業社群等教學專長團隊或師鐸獎得獎教師、教
          學輔導教師,就實施教學演示、教學觀察與回饋辦理成效進行
          視導,並提供教育新知。
  (二)專案視導:部長及署長交辦事項或配合業務主管單位簽辦之專案
        ;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參與。

八、其他配合事項
  (一)視導人員應配合各項教育政策及措施,就學年度教育視導重點項
        目,切實執行視導工作。
  (二)視導人員應配合視導網絡,參與相關會議,遇有特殊事項,得隨
        時專案報核,送請署長核定後,分請有關單位辦理。
  (三)視導人員於視導期間,發現學校辦理校務績效卓越者,除予以公
        開表揚外,亦得簽請獎勵;如發現學校有績效不彰、經營不力或
        教學怠忽情形者,應輔導督促其有效改善,除列入年度考核外,
        並得簽請懲處。
  (四)遇有學校急需改善教學軟硬體設施,專案簽請署長優先交辦業務
        單位,核補經費辦理。
  (五)遇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者,視情節輕重,除應即時糾正外,並簽
        請相關業務單位依規定辦理。
  (六)視導人員視導期程結束後,由署長召集視導會議,提出檢討改進
        事宜,各單位主管人員均應出席。

九、本署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教育視導重點項目檢討調整之
    。

十、教育視導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並按規定時間及程序報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