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導師職務加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支給新臺幣(以下
    同)三千元,依據教師待遇條例及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
    加給表,補助導師職務加給差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各班級之導師。
  (二)前款所定導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2.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並實際擔任導師職務。

三、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公立高級中等
    學校導師職務加給每月一千元。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本署規定作業方式、期
        程,報送導師職務加給差額統計報表,經本署審查後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補助經費之調查、初審及彙整
        作業,並依本署規定作業方式、期程,報送導師職務加給差額統
        計報表,經本署審查後核定。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並以納入預算方
        式辦理。
  (二)經費請撥: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每年度依本署核定經費撥付。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每年度依本署
          核定經費撥付。
  (三)經費核銷: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
        完竣後二個月內,依本署規定辦理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依補助
        比率全數繳回本署。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本署得督導並瞭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形。

七、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如有不實之情事,依法究責,並追回所領導師職務
    加給差額。

八、對地方政府補助比率如下:
  (一)財力第一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六。
  (二)財力第二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六十五至八十七。
  (三)財力第三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至八十八。
  (四)財力第四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五至八十九。
  (五)財力第五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至九十。
  (六)本要點補助比率得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業務推動
        情形,在第一款至第五款範圍內酌予增減。
  (七)報經行政院核准者,補助比率不受前六款之限制。

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