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特殊教育課程及教學輔導體系,提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併稱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
    育相關人員之教學效能,並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特殊教育輔導團運作,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
    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之規定,組成特殊教育中央輔導
    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輔導團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相關之課程實施規範與領域
          課程綱要,協助學校課程及教學政策轉化與推動。
    (二)統籌建置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專業發展,提高教師
          專業效能。
    (三)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促進教師精進教學,提升學
          生及幼兒學習成效。
    (四)強化課程理論與教學實務連結,研究發展教材資源、創新教學
          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五)輔導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運作。

三、本輔導團依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綱要及課程與教學推動需求,設立五個
    分團;其輔導對象如下:
    (一)學前及國中小身障類中央分團:輔導地方政府所設學前及國民
          中小學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類輔導團。
    (二)高中身障類中央分團:輔導地方政府所設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
          身心障礙教育類輔導團。
    (三)資優類中央分團:輔導地方政府所設資賦優異教育類輔導團及
          本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設有學術性向資優班之高級
          中等學校。
    (四)部管高中身障資源班分團:輔導本部主管設有身心障礙教育類
          分散式資源班之高級中等學校。
    (五)部管高中身障集特班及特校分團:輔導本部主管設有身心障礙
          教育類集中式特教班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四、本輔導團置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配置如下:
    (一)團長一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
          署)相關人員派兼之,綜理團務。
    (二)副團長一人,由本部部長就本署相關人員派兼之,協助團長規
          劃及執行團務。
    (三)團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本輔導團各分團召集人:五人。
          2.具有特殊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三人至七人。
          3.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六人。
          4.學校代表:五人。
          5.全國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6.機關代表:三人。

五、各分團人數以不超過二十八人為原則,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學者專
          家聘兼之,統籌規劃分團計畫,綜理分團團務。
    (二)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本部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
          之學者專家、各該分團之輔導員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
          育學校校長聘兼之,協助召集人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襄理分
          團團務。
    (三)委員:至多八人,由本部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學者
          專家聘兼之,提供分團計畫規劃及執行之建議。
    (四)輔導員:應兼顧分團任務、組成人員專長及教育階段之均衡性
          ,各置輔導員六人至十六人,執行各分團工作;各分團聘任全
          時擔任輔導員之人數,以不超過各分團輔導員總人數五分之一
          為原則。

六、本輔導團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配合本部課程教學與特教相關政策規劃,議定各分團年度推動
          方案。
    (二)協調各分團運作與合作及提供推展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之諮詢
          意見。
    (三)督導各分團運作成效。
    (四)與國民教育中央輔導團聯繫合作。
    (五)其他本部交付之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事項。

七、本輔導團各分團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研擬、執行及檢核分團推動計畫。
    (二)輔導特教地方團特殊教育課程之開發、調整及教學,促進輔導
          員專業發展,提昇輔導品質。
    (三)辦理相關研習與交流活動,促進學校、幼兒園及各地方輔導團
          間之互動,增進課程與教學輔導工作成效。
    (四)提供學校、幼兒園或地方多元之專業支持、教學輔導及諮詢與
          合作。
    (五)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所設國教地方團、教保輔導團、特教地方團
          及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等特殊教育相關行政與教學資源,規
          劃融合教育工作重點或計畫,及推動普通教育教師及特殊教育
          教師,進行諮詢與合作、合理調整、教保活動及課程。
    (六)其他本部交付之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八、輔導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遴選方式:
          1.由本部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2.遴選小組由本部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當然委員,另聘任下列
            委員為浮動委員,依分團需求分組遴選:
           (1)各分團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2)具各分團專業之學校校長。
    (二)資格:
          1.具五年以上教學年資之公立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各該分團之特殊教育專長與經驗者。
          3.其他本部指定之條件。
    前項輔導員之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明,依本部公
    告之簡章辦理。
    輔導員經聘任後,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參加本部規劃主辦之培訓,或本輔導團各分團依其專業所辦理
          之培訓。
    (二)出席本部、各分團所指派之工作會議、團務會議及其他與團務
          推動相關之會議。
    (三)各分團依第十二點進行之課程與教學輔導。

九、本輔導團之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
    之。
    本輔導團各分團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輔導員,任期為一年,
    任期屆滿前,本部就人員之適任性予以考核後,評估適任考核通過者
    ,始得續聘兼之。
    第一項人員,由本部、地方政府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輔導團之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
    第一項人員,於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
    職務時,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人員,於任期內有工作不力、違反相關法規或其他不適任情形
    者,本部得解聘(改派),不受聘期之限制。

十、學校校長擔任本輔導團各分團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每
    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四千五百元。
    學校之教師經依本要點遴選通過,擔任本輔導團各分團下列職務者,
    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一)學校教師擔任輔導員兼任副召集人:
          1.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每人每月四千五百元。但借調及商借
            者不得支領。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
            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寒暑假期間仍負責職務者,比照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規
            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學校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者:
          1.核予學校教師全時公假及減授全部基本教學節數,所遺課務
            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
          2.聘任期間之年資,學校教師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採計為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寒暑假期間仍負責職務者,比照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規
            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學校之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輔導員者:核予學校教師部分時
          間公假,及每週減授教學節數四節,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
          代理(課)教師授課。

十一、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本輔導團:
            1.每年至少應召開團務會議二次,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並
              擔任主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代理人擔任主
              席。
            2.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
              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機關代表由代理人出席者,得發言及表決。
            3.召開團務會議時,得邀請各分團之副召集人、輔導員列席
              。
            4.學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召開團務會議,各分團報告工作計
              畫;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召開團務會議,檢討各分團
              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二)本輔導團各分團:
            1.每年至少應召開工作會議二次,辦理計畫擬訂、工作任務
              分配、工作成效檢討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報本輔導團審議
              及檢討。
            2.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
              議時,由其指定代理人擔任主席。

十二、本輔導團各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之方式如下:
      (一)對地方政府及主管學校輔導:赴各直轄市、縣(市)、本部
            主管學校,以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演示、
            諮詢座談等方式進行。
      (二)研習及工作坊:以辦理專題研習、實作產出工作坊、公開教
            學演示等方式進行。
      (三)社群運作:以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
            延伸學習等方式,進行社群運作。
      (四)行動研究:協同地方政府、本部主管學校教師進行,以教學
            創新、教學研究、教材分析、解決問題等主題之研究分析。
      (五)其他依本部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十三、教師擔任副召集人或輔導員之考核方式如下:
      (一)由本部組成考核小組,其成員包括本部代表、學者專家、直
            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
      (二)本部視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不同職務及服務時間,就團務參與
            、專業表現、專業服務、增能認證及特殊績效等面向訂定考
            核指標,並分別考核。
      (三)受考核者自評後,交由各分團召集人進行初評,再由考核小
            組參考召集人初評分數,進行複評。
      (四)本部依下列考核結果,給予敘獎並辦理續聘:
            1.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七十分至七十九分:不予敘獎,得予續聘。
            5.未達七十分:列為績效不良,未考核通過,不予續聘。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或輔導員且考核結果達以下各款之標準者,本部
      得為下列獎勵:
      (一)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由本
            部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二)教師擔任副召集人、輔導員,除前款獎勵外,三年內有二次
            考核成績達各該分團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於暑
            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
            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部分時間擔任者,部分補助之費用
            ,為全部時間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三)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請畢為限。
      (四)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分團分享成果。
      輔導員以外之分團人員,其參與輔導團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
      依第二項規定優予敘獎。

十四、各分團應制訂輔導員培訓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範疇:
      (一)現職輔導員之培訓計畫,辦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
            增能活動,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二)輔導員參加專業領域增能分享機制,將專業學習成果分享至
            分團及學校,發揮專業影響力。
      分團召集人應了解輔導員參與培訓之狀況。

十五、本輔導團及各分團應配合本部依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
      之小組安排,出席其會議,並報告本輔導團及各分團運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