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美育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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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五十外,其餘三款合
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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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藝能學科:以音樂、美術及其他相關學科考查之。
二、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或校外美術、
勞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圖案設計、
樂器演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
、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等發表會,
以及遊藝會、畫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
壁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
現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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