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9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美育成績之考查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五十外,其餘三款合
  占百分之五十。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藝能學科:以音樂、美術及其他相關學科考查之。
  二、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或校外美術、
      勞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圖案設計、
      樂器演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
      、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等發表會,
      以及遊藝會、畫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
      壁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
      現考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