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9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據補習教育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國中補校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
  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平時試驗及學期試驗二種,平時
  試驗及學期試驗每學期以三次為限。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
  條就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
  、紙筆測驗、實踐、或其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國中補校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
  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二章  德育成績之考查
  德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公民與道德學科。
  二、操行。

  公民與道德學科,依公民活動能力及道德實踐等項目考查之,其考查結
  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左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予
  以加減,其考查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一、導師得就學生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
      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一)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公假視同出席)。
  (二)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三。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
        分。
  (六)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第三章  智育成績之考查
  智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語文學科。
  二、數學。
  三、社會學科。
  四、自然學科。
  五、選修科目。

  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其計算方法如左:
  一、第一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一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一次平時試驗成績除
      以二。
  二、第二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二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二次平時試驗成績除
      以二。
  三、第三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三段日常考查成績加學期試驗成績除以二。
  四、學期成績等於三段考查成績之平均成績。

  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每
  週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時數除之。

第四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體育學科。
  二、健康教育學科。

  一年級體育成績以體育學科和健康教育學科考查之,其考查結果,各占
  百分之五十。二、三年級體育成績則以體育學科考查之。

  體育學科之考查依其運動精神、學習態度、體育常識及運動技能等項考
  查之。
  健康教育學科之考查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等
  項考查之。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第五章  群育成績之考查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團體活動。
  二、公眾服務。

  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依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等項
  考查之。團體活動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公眾服務成績
  之考查依學生參與服務之基本態應、行為表現、公德精神、合作助人及
  權利義務觀念等項考查之,公眾服務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三
  十。

第六章  美育成績之考查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五十外,其餘三款合
  占百分之五十。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藝能學科:以音樂、美術及其他相關學科考查之。
  二、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或校外美術、
      勞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圖案設計、
      樂器演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
      、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等發表會,
      以及遊藝會、畫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
      壁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
      現考查之。

第七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學生成績考查,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
  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
  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
      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
      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結業成績
  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結業成績有三育以上及格且五育總平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結
      業,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智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一學期內,對於某一學科缺課(公假除外)之時數達該學科全學期
  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學科之學期試驗。

  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每學期如曠課累計達四
  週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結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五育各
  項成績外,並得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
  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第八章  附則
  為適應實際需要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
  則下,訂定補充規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