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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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補習教育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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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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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補校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
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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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平時試驗及學期試驗二種,平時
試驗及學期試驗每學期以三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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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
條就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
、紙筆測驗、實踐、或其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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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補校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
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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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德育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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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公民與道德學科。
二、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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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道德學科,依公民活動能力及道德實踐等項目考查之,其考查結
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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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左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予
以加減,其考查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一、導師得就學生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
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一)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公假視同出席)。
(二)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三。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
分。
(六)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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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智育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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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語文學科。
二、數學。
三、社會學科。
四、自然學科。
五、選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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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其計算方法如左:
一、第一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一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一次平時試驗成績除
以二。
二、第二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二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二次平時試驗成績除
以二。
三、第三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三段日常考查成績加學期試驗成績除以二。
四、學期成績等於三段考查成績之平均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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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每
週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時數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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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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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體育學科。
二、健康教育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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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級體育成績以體育學科和健康教育學科考查之,其考查結果,各占
百分之五十。二、三年級體育成績則以體育學科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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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學科之考查依其運動精神、學習態度、體育常識及運動技能等項考
查之。
健康教育學科之考查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等
項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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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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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群育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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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團體活動。
二、公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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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依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等項
考查之。團體活動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公眾服務成績
之考查依學生參與服務之基本態應、行為表現、公德精神、合作助人及
權利義務觀念等項考查之,公眾服務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三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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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美育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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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五十外,其餘三款合
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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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藝能學科:以音樂、美術及其他相關學科考查之。
二、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或校外美術、
勞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圖案設計、
樂器演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
、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等發表會,
以及遊藝會、畫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
壁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
現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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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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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考查,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
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
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
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
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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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結業成績
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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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結業成績有三育以上及格且五育總平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結
業,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智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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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一學期內,對於某一學科缺課(公假除外)之時數達該學科全學期
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學科之學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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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每學期如曠課累計達四
週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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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結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五育各
項成績外,並得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
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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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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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實際需要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
則下,訂定補充規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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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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