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
原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為
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
第二項)前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移列修正為第十六條「(
第一項)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
民間辦理,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第二項)前項獎
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
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援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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