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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款所稱多重障礙,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 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前項所定多重障礙,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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