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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 優異學生之鑑定。 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