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
  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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