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規定:「(第一項)圖書館辦理圖書
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
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
)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
發展等業務。(第二項)前項特殊讀者服務,其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
、轉製、提供與技術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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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殊讀者:指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具有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
讀困難障礙,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療院所、各級學校、
其他政府機關或組織所出具足以證明其係無法閱讀常規圖書資訊文件
之讀者。
二、圖書資訊特殊版本:指專供特殊讀者直接或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文
字、聲音、圖像、影像或其他圖書資訊無障礙版本。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明定本辦法所定之「特殊讀者」指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
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並持有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
閱讀常規圖書資訊之讀者,以利圖書館後續執行時有所依據。
二、參考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第二條規定,爰於第二款明
定本辦法所定「圖書資訊特殊版本」,指專供特殊讀者直接或運用輔
助設備可接觸之文字、聲音、圖像、影像或其他圖書資訊無障礙版本
;另所稱「直接」,指以手指摸讀或耳聽等非運用輔助設備之接觸資
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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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各類圖書館,應依其服務對象及規模大小,辦理特
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及提供之服務。
〔立法理由〕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各類圖書館,服務對象各有不同,規模大小亦有差
異,不宜強制要求對特殊讀者提供統一之服務標準及內容,爰明定圖書館
應依其服務對象及規模大小,辦理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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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指定為身心障
礙者服務之專責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建立圖書資源整合服
務平臺,提供特殊讀者查詢及推薦需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立法理由〕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
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
指定之圖書館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
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爰明定教育部依該項
規定指定為身心障礙者服務之專責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建
立圖書資源服務平臺,專供特殊讀者查詢及推薦需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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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依特殊讀者推薦及館藏發展政策之需求,得向著作權人、出版人或
各界徵集圖書資訊版本,供特殊讀者使用或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
書資訊特殊版本。
前項圖書資訊徵集方式如下:
一、接受贈與。
二、自行採購。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四、取得授權複製。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圖書館得配合特殊讀者之推薦及館藏發展特色之政策需求
,向著作權人、出版人或各界徵集圖書資訊版本,並得將其轉製為專
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亦即,著作權人等僅須提
供既有之圖書資訊版本,無須另行製作特定版本,以避免增加其負擔
而降低提供之意願;又圖書館具有公共服務及資源有效運用之任務,
其接受特殊讀者推薦需用之圖書,固應盡可能提供,惟因資源有限,
尚須考量是否符合其館藏發展及館際合作政策,進而向著作權人等徵
集圖書資訊版本,並無完全滿足特殊讀者需求之義務,併予說明。
二、第二項參考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第四條規定,明定圖
書館徵集圖書資訊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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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對贈與圖書資訊版本之贈與人,得以獎牌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公開表
揚。
〔立法理由〕 明定圖書館得對贈與人進行公開表揚,其表揚之方式包括頒給獎牌或其他
適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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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得以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將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立法理由〕 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
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
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
、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爰明定圖書館得將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轉製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
訊特殊版本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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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轉製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由專責圖書館訂定並公告之。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應採技術開放格式,方便
特殊讀者使用,並邀請特殊讀者教育機構及特殊讀者代表提供意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圖書資訊特殊版本轉製格式由專責圖書館訂定並公告。
二、第二項明定專責圖書館訂定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應採技術開放
格式,並應邀請特殊讀者教育機構及特殊讀者代表提供意見,以資周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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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對於附有防盜拷措施之圖書資訊版本,無法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
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者,得要求著作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提供破解技術
或代為轉製;圖書館得依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規定,自行
或委由他人破解。
〔立法理由〕 一、依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規定:「(第一項)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
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
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第二項)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
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
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
形不適用之:…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
利用他人著作者……。」及第五十三條規定:「(第一項)中央或地
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
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
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
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二項)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
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第三項)依
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
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
輸。」,爰為專供特殊讀者之合理使用,明定圖書館對於附有防盜拷
措施之圖書資訊本,得採取必要之因應作法,使該項防盜拷措施不致
影響圖書館對特殊讀者所提供之服務。
二、又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所定「著作權人」,應包括著作權人所授權
之人,爰明定圖書館請求之對象包括著作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
三、另有關圖書館得要求著作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代為轉製一節,如有因
轉製所生必要費用支出,自應由圖書館支應,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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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應就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
圖書館就前項編製完成之目錄,應定期彙入專責圖書館建立之圖書資源整
合服務平臺,提供便於特殊讀者利用之圖書資訊查詢目錄。
〔立法理由〕 一、為有效管理圖書資訊,爰於第一項明定圖書館應就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
二、第二項明定圖書館應與專責圖書館建立之圖書資源整合服務平臺結合
,提供便於特殊讀者利用之圖書資訊查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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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得與國內外圖書館、法人或團體合作,交換或輸入圖書資訊特殊版
本,專供特殊讀者使用。
〔立法理由〕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通過之「關於有助於盲人、
視覺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接觸已公開發行著作之馬拉
喀什條約(The 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第五條規定,各締約國應允許輸出入專供視障者使用
之著作,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
項並配合增列第四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
適用之:……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
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
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
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
利用之。……」,爰明定圖書館應與國內外圖書館、法人或團體建立資源
流通共享及分工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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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對特殊讀者提供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服務,得以實體版本之交付、
網際網路線上接觸或下載,並以專供特殊讀者接觸為限。
前項網際網路線上接觸或下載服務,應採帳號或其他身分權限控制方式管
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圖書館對特殊讀者提供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服務方式包括
實體版本之交付、網際網路線上接觸或下載。
二、第二項明定圖書館應採適當控管方式,確保線上接觸或下載之圖書資
訊版本,專供特殊讀者接觸,以保障著作權人之權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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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辦理特殊讀者服務,得備置符合特殊讀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輔具;
必要時,並得提供借用服務。
〔立法理由〕 參考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第八條規定,爰明定圖書館辦理
特殊讀者服務,得備置符合特殊讀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輔具,必要時並得
提供借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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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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