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圖書館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圖書資訊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有圖書館專門學科
    論著經公開出版者。
二、具公務人員圖書史料檔案職系任用資格。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具國內外圖書資訊、人文社會相關科所及
    學位學程碩士以上畢業資格者。
四、曾修習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圖書館及圖書館相關法人團體辦
    理之圖書資訊學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五、具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國民中學圖書館及國民小學圖書館如無前項資格人員,得由曾修習圖書資
訊或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者擔任圖書館專業人員。
前二項圖書館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款,因考試院一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考臺組貳一字第一0六
    000九六八0一號令修正「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
    表」,將「圖書館資訊管理」、「檔案管理」及「史料編纂」職系修
    正為「圖書史料檔案」職系,爰配合將「圖書資訊管理」職系修正為
    「圖書史料檔案」職系,以符合一致性。
二、配合第四條於專業人員前增列「圖書館」文字,以臻明確定義專業人
    員範疇,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予修正增列「圖書館」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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