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八十一年度表揚社會教育有功團體暨個人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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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全面推展社會教育、加強心理建設,爰依據教育部教育文化獎章頒
    給辦法,表揚對社會教育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與個人,以發揮全民力
    量,擴大社會教育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之活動,團體或個人之推薦、評審、表揚,均依本要點辦理。
三、表揚事蹟應選擇能培養「社會教育人人有責」之觀念者為主。
四、凡團體或個人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均得以推薦表揚:
(一)推行民族精神教育,對促進社會倫理建設,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辦理成人教育、補習教育、空中教育,增進成人生活知能、充實成
      人生活內涵,具有具體績效者。
(三)推廣家庭教育及社區教育,舉辦或參與社會服務活動,對促進社會
      安和樂利,具有深遠影響者。
(四)發揚民族文化,鼓舞國民自立自強之精神,影響社會績效良好者。
(五)從事文學藝術創作及傳承工作,對振興人心,改革社會風氣,具有
      積極教育作用者。
(六)推展社會大眾科技教育工作,對國民科學知能之提高,具顯著績效
      者。
(七)推展大眾交通安全教育,足資影響社會,具有積極教育意義者。
(八)捐資從事社會教育,如捐獻文教活動基金,成立充實圖書館、博物
      館或其他社教設施,確具顯著績效者。
(九)推展視聽教育,製作廣播電視節目,發揮教育功能,轉移社會風氣
      ,具有顯著績效者。
(十)協助身心障礙者自立自強具有優良事蹟,足資影響社會,具有積極
      教育作用者。
(十一)從事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或社會教育行政實務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者。
(十二)其他對社會教育之推展有顯著貢獻,且具重大教育意義者。
五、表揚對象:
    凡符合表揚規定者,依左列對象推薦予以表揚。
(一)團體:
    1.機關
    2.學校
    3.人民團體
    4.財團法人
(二)個人:
    1.社會人士(一般民眾)
    2.社會教育行政及專業人員。
    3.學校教職員工
六、推薦程序:
    由各機關團體列舉具體事實與證明,必要時得予以實地查證,並以書
    面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附推薦表格式,請填送一式二份):
(一)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案件後,彙集評審。再選擇其中事蹟卓著
      者於本(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報請省政府教育廳辦理。
(二)省(市)教育廳(局)於受理推薦案件後,彙集評審。再選擇其中
      事蹟卓著者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報請教育部辦理。
(三)各僑民團體請僑務委員會推薦,轉送教育部彙辦。
(四)金門、馬祖地區請向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推薦,轉送教育部彙辦。
(五)中央各部、會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如有符合表揚規定者,請
      各部、會擇優向教育部推薦;省(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
      員,逕送省(市)教育廳(局)依推薦程序(二)辦理;縣(市)
      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由縣(市)政府依推薦程序(一)
      辦理。
(六)全國性之機關團體,請逕向教育部推薦;省(市)
      、縣(市)級之機關團體,請依推薦程序(一)、(二)辦理。
(七)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社團,由學校向教育部推薦。
(八)各機關、團體、學校函送教育部之推薦案件,請於本年七月三十一
      日以前(以郵戳為憑)送達承辦單位國立國父紀念館收,並副知教
      育部,逾期不予受理。
七、評審方式: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評審委
    員會,依初審、複審及決審之程序評審。
(一)初審:
    1.就推薦事蹟類分組成立初審小組,由初審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之。
    2.各初審小組應互選小組召集人一一人,召開初審議會,並作成初審
      結果意見書,提報複審委員會。
(二)複審:
    1.複審委員會由各初審小組召集人組成之,並置主任委員一人,召開
      複審委員會議。
    2.各初審小組召集人應於複審委員會議報告初審結果並備諮詢;複審
      委員應就初審結果進行複審,並作成複審結果意見書,提報決審委
      員會。
    3.複審結果意見書以外之推薦事蹟,認為有推薦表揚必要者,得由複
      審委員二人以上連署,經複審委員會通過後,提報決審委員會。
(三)決審:
    1.決審委員會由各複審委員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並置主任委員一
      人,召開決審委員會議。
    2.決審委員應就複審結果進行決審,並決定表揚之團體和個人名單。
    3.表揚名單以外之推薦事蹟,認為有表揚必要者,得由決審委員三人
      以上連署,經決審委員會通過後,列為表揚名單。
八、表揚方式:
(一)以榮譽表揚為主,分為:
    1.頒發獎牌(團體用)
    2.頒發獎章附證書(個人用)
(二)凡事蹟能對全縣(市)發生影響者,由縣(市)政府表揚之;影響
      全省(市)者,由省(市)教育廳(局)表揚之;屬全國性者,由
      教育部表揚之。
(三)本年度表揚定於十一月十二日紀念  國父誕辰暨慶祝中華文化復興
      節擇地舉行之。
九、注意事項:
(一)團體或個人之事蹟推薦,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以表達確實表揚
      基層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和個人,擴大宣導社會教育功效。
(二)凡曾接受表揚過之團體或個人,具有新優良事蹟者,得再予推薦表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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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八十一年度表揚社會教育有功團體暨個人推薦│
│表                                            │
├──┬────────────────┬───┤
│ 被 │名稱或姓名:                    │二吋黑│
│ 推 │地址及電話:                    │白照片│
│ 薦 │(一、個人請書寫其性別、年齡,並│      │
│單個│      附二吋黑白照片一張。      │      │
│位人│  二、團體請附立案證書或登記證書│      │
│    │      影本。)                  │      │
├──┼────────────────┴───┤
│ 顯 │(一、請依事蹟發生之時間、地點逐項敘寫。│
│ 著 │  二、事蹟填列以八十年七月至八十一年六為│
│ 事 │      主,過去如有具體事蹟者,請以最近三│
│ 蹟 │      年內敘寫供參。)                  │
├──┼────────────────────┤
│ 證 │(請附有關證明文書、圖片及活動照片)    │
│ 明 │                                        │
│ 文 │                                        │
│ 件 │                                        │
├──┼────────────────────┤
│ 推 │(請敘明符合表揚要項,並對推薦表揚之團體│
│ 薦 │或個人事蹟加註評語。)                  │
│ 意 │                                        │
│ 見 │                                        │
├──┼────────────────────┤
│ 推 │名稱:                                  │
│ 薦 │地址及電話:                            │
│ 單 │負責人姓名:                            │
│ 位 │                                        │
├──┼────────────────────┤
│ 附 │一、請依「教育部八十一年度表揚社會教育有│
│    │    功團體暨個人實施要點」推薦程序逐級推│
│    │    薦。                                │
│    │二、推薦單位請加蓋印信並填妥相關基本資料│
│    │    ,如有不齊全者,當退回不予受理。    │
│    │三、本推薦表連同證明文件資料,請於八十一│
│    │    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逕送國父紀念館(臺北│
│    │    市仁愛路四段五0五號)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