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及補助成人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5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行政院八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臺八十教一三0九八號函核定「發展與改
    進成人教育五年計畫綱要」辦理。
二、目的:
    培養失學國民具聽、說、讀、寫、算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提
    高教育程度。
三、辦理單位:
    以國民小學或其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為辦理單位,得與有關機構、
    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四、辦理項目:
    以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為重點,教導失學國民識字為主,充實基
    本生活知能為輔。
五、辦理方式:
(一)每一國民小學或其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開設一班以上,每班以二
      十人為原則。
(二)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分初級班、中級班、高級班三種,每期每班研
      習期限二至三個月,每月四週,每週授課六至九節,每期授課七十
      二節。
(三)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師應具教師資格者擔任。
六、研習對象:
    年滿十六歲以上,不識字或未具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國民。
七、研習地點:
    於國民小學或其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並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
    適當場所實施。
八、教學內容:
    以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初級部教材為主,教師依據學生生活背景及地區
    特性自編教材為輔。
    平均每節教學以認識五個生字為原則。
九、成績考核:
(一)研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發合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
(二)取得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高級班結業證書者,具國民小學補習初級
      部結業程度,得銜接就學國民小學補習學校部級部。
十、經費補助標準:
    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補助四00元(含教師自編教材編輯費),講義
    資料費每期每班補助五、000元,雜支及行政支援費每班補助五、
    000元,總計每期、每班補助三八、八00元。
十一、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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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政│縣(市)│省市政府│      │
│        │府教育局│政府彙整│教育廳局│      │
│活動時間│縣(市)│函報臺灣│彙整函報│備  註│
│        │政府接受│省政府教│教育部期│      │
│        │申請期限│育廳期限│限      │      │
├────┼────┼────┼────┼───┤
│十月~十│九月十日│九月二十│九月三十│      │
│二月    │止      │日止    │日止    │      │
├────┼────┼────┼────┼───┤
│一月~三│十二月十│十二月二│十二月三│      │
│月      │日止    │十日止  │十日止  │      │
├────┼────┼────┼────┼───┤
│四月~六│三月一日│三月十日│三月二十│      │
│月      │止      │止      │日止    │      │
└────┴────┴────┴────┴───┘
十二、申請程序:
    請各國民小學或其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於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政府接受申請期限前將辦理班別、班數,參加人數及補助金額函
    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副本抄送教育部;臺灣省所屬
    學校另將副本抄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將申請
    資料彙整於附表及核撥補助款(於備註欄註明),並將附表乙份循行
    政體系函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補助款及備查。
十三、輔導與獎勵:
    各單位辦理本項活動,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及不定期訪視輔導
    ;辦理績效良好者,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表揚;
    各級學校教師於年度內擔任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教師,如熱心負責並
    如期完成任教工作且成效良好者,得由權責單位予以嘉獎以上之獎勵
    。
十四、宣導措施: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國民小學或其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均應加
    強宣導,鼓勵失學國民踴躍報名參加。
十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