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獎勵優秀人士赴國外進修或深造,以充份發展其潛能培育其專
才、增進服務社會之能力。
二、補助類別與條件:
(一)一般學術類:1.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所畢業。
2.在校畢業總成績平均七0分或乙等以上。
3.領有中華民國殘障手冊。
(二)特殊才藝類:1.曾於最近五年內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才藝競賽表
現優異,獲得前三
名之成績。
2.領有中華民國殘障手冊。
三、補助名額:
(一)一般學術類: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所畢業每年五名為原則。
(二)特殊才藝類:每年五名為原則。
四、補助項目、金額及期限:(單位:美元)
(一)項目及金額:1.生活費:歐洲地區及日本每年二、四00元,美國
每年一0、一00
元,其他地區每年九、五00元。
2.書籍費:每年五00元。
3.學雜費:檢具核實報支。
4.健康保險費:每年以不超過五00元範圍內核實補
助。
5.交通費:每人補助直航經濟艙往返單程機票各乙張
。
(二)期限:進修補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年,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
延長。
五、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日期:每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請方式:1.一律通訊報名,地址請寄臺北徐州路五號十二樓二一
九室,教育部社教司「優秀殘障人士出國進修補助金
申請」收,原件概不退還。
2.請繳交複印證件,如有偽造者,應負法律刑責,並取
銷資格。
(三)申請應繳文件:
1.優秀殘障人士出國進修補助金申請表。
2.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所成績單及畢業證書影本(適用一般
學術類)。
3.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獲得前三名成績之證明文件(適用特殊才
藝類)。
4.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入學許可證明影本。
5.留學國語文成績證明(含在學語文成績、留學國語文測驗成績或其
他語文進修之成績證明)。
6.殘障手冊影本乙份。
7.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8.自傳及簡歷(六百至一千字)十份(以中文稿紙書寫)
9.最高學歷學校教師或曾任工作主管之推薦函共三封(推薦函須詳述
被推薦人之平日思想性格、服務態度、學識操作、未來發展潛力及
特長等,由推薦者於報名期間以密封函逕寄本部社教司司長親收)
10.師範院校、享有公費待遇之教育學院畢業生,及其他服務義務者,
須另繳已完成服務義務之證明或服務機關之同意函。
11.檢附審核參考資料(著作、得獎作品、表揚紀錄等)
(四)審核:前項之申請經查合於規定者,由教育部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及
學者專家組成甄選委員會予以審核,必要時得安排面試,擇優錄取
發給補助金。
六、附則
(一)凡已享有本部公費留學待遇或其他留學獎金者,不得兼領本補助金
。
(二)未領有他獎助學者優先補助。
(三)因特殊而緊急之事由,不能於通知錄取內出國進修者,得於該期間
屆滿日一個月前,填妥延期出國進修申請書,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
,向本部申請延期出國;此項申請僅限一次,所延期間不得逾一年
。
(四)依約進修期滿,應即返國服務,返國服務之期間與其在國外進修所
領補助金期間相同。
(五)本要點奉行政院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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