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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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全面推展社會教育,表揚對社會教育具有
    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樹立社會教育標竿,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
  (一)團體:包括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企
        業。
  (二)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育之個人
        。

三、表揚事蹟:凡致力推展終身教育,培養民眾終身學習態度及習慣,建
    構學習社會,從事下列各類社會教育事務卓有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一)推廣社區教育,充實公民素養,促進公民社會之發展。
  (二)推廣童軍教育,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社會安和樂利。
  (三)推展高齡教育,充實高齡者活動內涵,創新高齡教育發展。
  (四)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發揮家庭教育功能。
  (五)推動多元文化內涵,關注特定族群,提升教育優先對象之知能。
  (六)推行社會特殊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身心障礙者
        自立自強。
  (七)推展環境或防災教育,宣導民眾愛護環境資源,建立資源永續利
        用觀念,提升國民生活品質。
  (八)捐資獎助終身學習及社教活動推廣,成立社教機構或充實其設施
        。
  (九)獎助終身學習活動推廣及社會教育專業人才培養或社會教育學術
        研究。
  (十)推行文史或語文教育,於文史或語文之推廣、利用、研究、創作
        、編纂或出版卓有貢獻者。
  (十一)其他積極推廣品德教育、大眾科技教育、消費者教育、人權教
          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媒體素養教育、社會藝術教育
          及交通安全教育等卓有貢獻者。

四、為獎勵對深耕社區或促進社會教育具有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特頒
    給社會教育貢獻獎,其獎項類別如下:
  (一)終身奉獻獎:長期致力社會教育、終身學習之推動,足為社會典
        範之個人。
  (二)團體獎:促進社會教育資源整合、推廣、交流,具有前點各款事
        蹟之一,且貢獻卓著之團體、法人或企業。
  (三)個人獎:辦理社會教育活動、從事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或投入社會
        教育行政規劃等,具有前點各款事蹟之一,且貢獻卓著之個人。

五、推薦單位:中央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六、推薦程序:
  (一)對社會教育具有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推薦單位主動推薦
        ;或由參選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
  (二)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應向原設立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推薦
        ;機關(構)、學校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推薦。
  (三)各推薦單位得準用第七點規定辦理初審後擇優推薦。推薦二個以
        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四)團體之推薦資料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1.具體事實及證明(包括歷年曾獲表揚之事蹟)。
        2.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依時序詳敘顯著事蹟。
        4.推薦單位之評語及印信。
        5.完整佐證資料。
  (五)個人之推薦資料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1.從事社會教育事務之種類、辦理規模、投入資源、達成效益及
          影響層面等證明文件(包括歷年曾獲表揚之事蹟)。
        2.依時序詳敘顯著事蹟。
        3.推薦單位之評語及印信。
        4.完整佐證資料。
  (六)各推薦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推
        薦名單及參選者推薦資料文件函報本部參加複審。
  (七)由參選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以
        郵戳為憑),檢具申請推薦資料文件函報推薦單位。
  (八)逾期、程序不符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評審方式:
  (一)社會教育貢獻獎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並為奇數,由本
        部聘請學者專家及熟諳社會教育實務領域人士擔任,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二)推薦案件送達本部後,由本部就受推薦者相關資料進行複審;必
        要時,並得實地查核,以作為決審會議審查之依據。
  (三)本獎項評審分為複審及決審,各獎項評審程序如下:
        1.終身奉獻獎:受推薦者名單應於複審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於決審會議審查,經三
          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全數通過後,決議評定為獲獎
          名單。
        2.團體獎或個人獎:受推薦者名單應於複審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於決審會議審查,
          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決
          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四)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委員對於評審經過及結果應予保密。
  (六)各直轄市、縣(市)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評審,由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辦理。

八、表揚名額及方式:
  (一)終身奉獻獎頒給名額至多二名,依本要點獲頒終身奉獻獎,每人
        以一次為限。
  (二)團體獎及個人獎頒給名額各為十五名。但當年度各獎項推薦件數
        超過五十件時,每增加十件,得增加一名。
  (三)前二款所定表揚名額,經決審會議決議後得從缺。
  (四)全國性社會教育貢獻獎獲獎者,由本部頒發獎狀及獎座,並以公
        開儀式辦理表揚。
  (五)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未獲本部表揚之
        團體及個人,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辦理表揚。

九、注意事項:
  (一)凡曾獲本部表揚之團體或個人,自獲表揚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不
        得參選同一獎項。但經評審為不同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及文件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三)本部得運用獲獎之團體或個人所送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
        書及文件相關資料之文字或圖片於本獎項推廣宣傳等非營利出版
        (例如:編製得獎者名錄)及活動使用。獲獎之推薦資料於當年
        度頒獎典禮結束後存放本部,保存年限為五年。未獲獎之推薦資
        料,應於頒獎典禮結束後予以銷毀。
  (四)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獲
        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
        狀及獎座。

十、各直轄市、縣(市)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表揚得準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