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與企業機構合辦員工進修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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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在職人員進修,培養優秀技術人才,
    提高人力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學校與企業機構申請合辦員工進修班者,其與企業之距離,不得超過
    三十公里。但有特殊情形,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學校之執行單位為學校進修部。

四、員工進修班學生修業期限、學籍管理及學習評量,應依學校進修部有
    關規定辦理。

五、學校得於每年七月五日前,檢附實施計畫(曾辦理員工進修班者,並
    應檢附辦理績效報告書),向本部申請辦理員工進修班,逾期不予受
    理。
    前項實施計畫之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員工進修班數與進修部核定班數合計之總班數,不得超過學校同
        群科班總班數。
  (二)上課地點,以在學校為原則。但企業機構能提供上課及實習場所
        ,經學校評估通過者,得於企業機構上課,由學校安排教師協助
        輔導;企業機構並應指派專人管理。
  (三)上課時間,由學校與企業機構雙方協議訂定。但不得減少課程時
        數。
  (四)上課方式,比照學校進修部辦理,並不得以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方
        式授課。
  (五)師資應就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調兼,並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
        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支給鐘點費。
    前項實施計畫之格式如附表。

六、經本部核准辦理員工進修班之學校,應與企業機構簽訂契約,並報本
    部備查。

七、員工進修班,以招收合辦企業機構之員工為限;其入學及轉入學資格
    及方式,依學校招生規定辦理。

八、員工進修班之收費,比照學校進修部收費標準辦理。

九、員工進修班學生修業期滿評量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十、本部得視學校辦理情形或督導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輔導訪視
    小組,對學校進行專案輔導及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並得作為核准續辦
    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