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立社教機構進用碩博士人才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及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因應全球經濟危機所導致之就業市場不振現象,規劃進用碩
    博士人才至國立社教機構協助推動各項館務運作,以舒緩當前社會失
    業人數攀升之情勢,及暫緩目前國立社教機構之人力短缺問題。

三、補助對象:
  (一)申請單位:本部所屬國立社教機構(以下簡稱各館)。
  (二)進用之專業助理: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碩博士畢業非在
        校學生之待(失)業青年(以畢業證書核發日期為準)。

四、期程:各館申請之進用碩博士人才計畫(以下簡稱進用計畫)期程,
    每次最長為一年;必要時,得延長辦理之。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於本部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
        由各館提出進用計畫申請;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計畫緣起。
        2.計畫目標。
        3.執行內容。
        4.執行策略及方法。
        5.經費需求。
        6.預期績效及考核。
  (二)審查作業:由本部逕依各館所提計畫,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六、經費來源、編列、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經費來源:由本部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支應。
  (二)人員薪資:依本部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內之薪資編列。
  (三)本經費應專款專用,其經費之編列、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本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至本部會計處網站http:/
        /www.edu.tw/EDU_WEB/Web/ACCOUNTING/index.php「資料下載」
        選項下載使用)之規定辦理,惟計畫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七、人員進用:
  (一)各館進用專業助理,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
        及運用要點之規定辦理。但為加速人員之進用,得不適用該要點
        第四點、第七點有關臨時人員進用條件及進用運用審核(包括進
        用人數及用人經費限制)之規定。
  (二)各館進用專業助理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公開甄選
        ,其相關用人資訊應予公開。
  (三)各館應與進用人員簽訂契約,以維雙方之權利義務,其契約內容
        應包括下列事項:
        1.工作環境:課程及場所之衛生及安全。
        2.輔導機制:各館針對進用人員之本職學能規劃適合之工作內容
          ,並有輔導員帶領工作及教育訓練、生活及心理輔導,以增進
          就業能力與經驗。
        3.績效考核:各館應定期考核進用人員之成效。

八、管考方式:
  (一)經本部核定補助者,應依進用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期間本部
        得派員訪視瞭解實際執行情形。
  (二)因故須延期辦理或變更內容者,應先經本部書面同意;取消辦理
        者,應繳回已請領之補助款。
  (三)各館應於進用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將結案報告送本部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