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圖書館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政府出版品之流通,推動出
    版品之電子化,以落實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依據「政府出版
    品管理要點」第十六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出版品之管理,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須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館經費或名義印製、出版或發行之圖書
    、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本館出版品均需定價
    或註記工本費;出版品轉製電子檔供使用時,應訂定合理使用費用。

四、本館統籌管理出版品之專責單位為採編組,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出版
    品之贈送、繳交、寄存、交換等作業及管理維護文化部建置之 GPI政
    府出版品資訊網管理端(網址為https://open.nat.gov.tw/OpenAdmi
    n/login.jsp) 中本館基本機關資料、出版品書目資料等相關業務,
    並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銷售作業,販售所得應納
    入館務基金。

五、出版品之印製預算,除編列年度預算外,得視出版品內容或性質,洽
    公私立團體或個人,以贊助方式或互惠合作之原則予以印製。

六、各組室編印出版品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釐清著作財產權歸屬、授權
    利用及轉製電子檔等事項,據以簽訂合約,並明訂印製規格、數量及
    定價或工本費及敘明自行或委外辦理計畫等,編定文案,簽報核定後
    由秘書室辦理招商印製事宜。
    前項文案包括題名、序言、內容摘要、目次、索引、編序完整之附表
    、附圖等。

七、本館出版品基本形制,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印製前應向採編組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相關國際標準編號及預
    行編目等作業。

八、本館出版之圖書應保存原始內文檔及原始封面檔,除有特殊原因不宜
    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者外,就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同意由文化
    部辦理流通利用;並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電子檔
    寄交作業。

九、出版品發行時,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主辦組室應即分送國家圖書館二
    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並依文化部選定之寄存圖書館辦理政府
    出版品寄存。本館出版品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得視需要另行選定出
    版品寄存或分送對象。

十、本館出版品銷售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統籌銷售與委託代售:展售門市定期依實際銷售出版品數量,製
        作結帳清單,最低依定價百分之六十(外加5%營業稅)結付款項
        。
  (二)自行銷售:
        1.同仁及志工購書,依定價八折計價。
        2.一般讀者購書,依定價九折計價;館外匯款購書,運費自付。
    本館得依據銷售之地點、時間、數量、顧客及出版年限等因素調整銷
    售折扣或定價。

十一、本館各項圖書、電子出版品及非書資料於出版時每種應編目入藏六
      份;連續性出版品於每次出刊時除應送交期刊室一份,另需編目入
      藏二份。出版品原始及轉製之各式電子檔應由主辦組室永久保存。

十二、本館出版品控存以十冊為原則,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存期限最低
      為五年,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十三、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