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提升全民音樂及舞蹈之素養,培養其興趣及能力,並加強各
級學校及社會藝術教育,依「臺灣區音樂及民族舞蹈比賽實施綱要」
規定,設臺灣區音樂及民族舞蹈比賽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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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負責有關比賽之指導、諮詢事項。
(二)有關比賽實施成效之評估及改進事項。
(三)有關比賽實施要點之核定。
(四)其他有關音樂及民族舞蹈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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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由教育部聘之;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常務
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業務司長兼任之,行政業務由社會
教育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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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下分設音樂、民族舞蹈比賽諮詢工作小組,小組人數分別為音樂
組十一至十五人,民族舞蹈組七至九人,由教育部聘請指導委員會及
學者專家組成,且指導委員為諮詢工作小組之當然委員,本小組各置
召集人一人,由教育部就指導委員會中聘任之;又比賽籌備委員會得
聘請該小組召集人擔任籌備委員,並邀請其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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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及諮詢工作小組成員聘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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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全體委員會議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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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舉行會議時,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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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設置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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