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區音樂及民族舞蹈比賽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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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提升全民音樂及舞蹈之素養,培養其興趣及能力,並加強各
    級學校及社會藝術教育,依「臺灣區音樂及民族舞蹈比賽實施綱要」
    規定,設臺灣區音樂及民族舞蹈比賽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負責有關比賽之指導、諮詢事項。
  (二)有關比賽實施成效之評估及改進事項。
  (三)有關比賽實施要點之核定。
  (四)其他有關音樂及民族舞蹈教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由教育部聘之;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常務
    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業務司長兼任之,行政業務由社會
    教育司辦理。

四、本會下分設音樂、民族舞蹈比賽諮詢工作小組,小組人數分別為音樂
    組十一至十五人,民族舞蹈組七至九人,由教育部聘請指導委員會及
    學者專家組成,且指導委員為諮詢工作小組之當然委員,本小組各置
    召集人一人,由教育部就指導委員會中聘任之;又比賽籌備委員會得
    聘請該小組召集人擔任籌備委員,並邀請其出席會議。

五、本會委員及諮詢工作小組成員聘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會全體委員會議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舉行會議時,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八、本設置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