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及私立大
專校院同仁研究發展,促進教育行政業務革新,解決實際教育行政問
題,特訂定本要點。
|
二、獎勵範圍:
(一)對教育行政研提具體有效之創新意見。
(二)對現存教育行政問題提出可行解決辦法。
|
三、申請獎勵之對象: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及私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員(含
退休人員)。
|
四、作品之題目、文體、字數:
(一)題目:自訂或由本部指定。
(二)文體:以中文為限,文體不拘。
(三)字數:三千字以上,三萬字以下為原則。
|
五、申請程序: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由本部製發),連同作品五份
於規定期限內送本部審議。
|
六、評審:
(一)由本部組成「教育行政研究發展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
審委會」),聘請有關教育行政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評審委員,
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共同擔任作品之評審。
(二)評審標準:作品之評審依左列標準評定之:
1.創新性(百分之三十)。
2.可行性(百分之四十)。
3.效益性(百分之二十)。
4.文辭結構(百分之十)。
(三)申請獎勵作品先由本部業務承辦單位依本要點規定要件做初步審
查後,提請審委會審議,審議合格之作品分由評審委員二人評審
,評審成績相差二十分以上時再送第三位委員評審,評審均應填
具審查意見書並評定成績,以平均分數為實得成績再召開會議決
定等次、獎勵名額及標準後,報請部長核定之。
|
七、獎勵區分:以每篇作品為準,依評審成績較優者分別核給獎勵。
(一)優等獎:一名,給予獎金及獎牌壹面。
(二)甲等獎:一至二名,各給予獎金及獎牌壹面。
(三)乙等獎:五至十名,各給予獎金及乙等獎狀壹紙。
(四)佳作獎:若干名,各給予獎金及佳作獎狀壹紙。
以上獎勵名額,依審委會之決議,其獎金金額由本部視年度預算情形
決定之。
|
八、左列作品,不得申請獎勵:
(一)同一作品曾依本要點規定獲得本部獎勵者。
(二)同一作品已獲其他獎勵者。
(三)接受機關、團體資助而從事研究者。
|
九、辦理時間:每年度舉辦一次,由本部函各機關學校轉知。
|
十、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獎之作品,本部得加以採行。
(二)二人以上合作之作品,以一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合作人同
意書。
(三)申請作品得獎與否均不退件。
(四)申請作品如係抄襲他人者,或有妨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作
品曾獲全國性獎勵獲頒獎金之情事者,一經察覺即公布真象,並
通知所屬單位予以議處,如已發給獎金時,並追回所頒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