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教育行政研究發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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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及私立大
    專校院同仁研究發展,促進教育行政業務革新,解決實際教育行政問
    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範圍:
  (一)對教育行政研提具體有效之創新意見。
  (二)對現存教育行政問題提出可行解決辦法。

三、申請獎勵之對象: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及私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員(含
    退休人員)。

四、作品之題目、文體、字數:
  (一)題目:自訂或由本部指定。
  (二)文體:以中文為限,文體不拘。
  (三)字數:三千字以上,三萬字以下為原則。

五、申請程序: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由本部製發),連同作品五份
    於規定期限內送本部審議。

六、評審:
  (一)由本部組成「教育行政研究發展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
        審委會」),聘請有關教育行政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評審委員,
        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共同擔任作品之評審。
  (二)評審標準:作品之評審依左列標準評定之:
        1.創新性(百分之三十)。
        2.可行性(百分之四十)。
        3.效益性(百分之二十)。
        4.文辭結構(百分之十)。
  (三)申請獎勵作品先由本部業務承辦單位依本要點規定要件做初步審
        查後,提請審委會審議,審議合格之作品分由評審委員二人評審
        ,評審成績相差二十分以上時再送第三位委員評審,評審均應填
        具審查意見書並評定成績,以平均分數為實得成績再召開會議決
        定等次、獎勵名額及標準後,報請部長核定之。

七、獎勵區分:以每篇作品為準,依評審成績較優者分別核給獎勵。
  (一)優等獎:一名,給予獎金及獎牌壹面。
  (二)甲等獎:一至二名,各給予獎金及獎牌壹面。
  (三)乙等獎:五至十名,各給予獎金及乙等獎狀壹紙。
  (四)佳作獎:若干名,各給予獎金及佳作獎狀壹紙。
    以上獎勵名額,依審委會之決議,其獎金金額由本部視年度預算情形
    決定之。

八、左列作品,不得申請獎勵:
  (一)同一作品曾依本要點規定獲得本部獎勵者。
  (二)同一作品已獲其他獎勵者。
  (三)接受機關、團體資助而從事研究者。

九、辦理時間:每年度舉辦一次,由本部函各機關學校轉知。

十、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獎之作品,本部得加以採行。
  (二)二人以上合作之作品,以一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合作人同
        意書。
  (三)申請作品得獎與否均不退件。
  (四)申請作品如係抄襲他人者,或有妨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作
        品曾獲全國性獎勵獲頒獎金之情事者,一經察覺即公布真象,並
        通知所屬單位予以議處,如已發給獎金時,並追回所頒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