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中程施政計畫(民國 90- 93 年)「
建立永續發展的綠色學校」。
(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三日舉行「體制內教育機構與民間單位共同
推動環境教育合作會議」決議事項「臺北宣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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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以各縣市教育主管單位為主體,結合師資培育機構及民間團體
,配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建立伙伴關係網,協
助學校推動環境教育,以落實環境生活教育,並提昇中小學環境教育
的品質與深度,實現環境永續發展的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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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各縣市教育局(含北、高兩市及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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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期間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五月十七日下午五點前截止收件(請郵寄至
本部環保小組,100 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 172 號 3 樓),以收件
時為準,非以郵戳為憑,逾時送(寄)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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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重點
(一)工作內容:
1.整合九年一貫七大領域與環境教育,成立教育輔導團。
2.成立及運作地方政府層級的綠色學校事務推動小組與專家技術
顧問團。
3.至少推動一次校長與行政主管研習會議,研討綠色學校理念及
推動實務。
4.至少推動兩次綠色學校教師實務研習營。
5.辦理該縣(市)所屬學校校園環境自評及訪視輔導工作。
6.與該縣(市)內師資培育機構及民間團體合辦相關環境教育活
動。
7.協助綠色學校中心辦公室辦理區域研討會,並至少在該縣(市
)選擇 10 所學校進行綠色學校行動研究計畫的督導。
(二)本年度徵求計畫的重點為:建立環境教育伙伴關係網,針對國民
中小學課程,輔導中小學建造成為永續發展的綠色學校。以及以
生態旅遊的方式辦理校外教學活動。
綠色學校分為四大領域,每一領域包括項目如下:
┌────────┬─────────────────────┐
│領域 │環境教育項目 │
├────────┼─────────────────────┤
│校園環境政策 │權力與責任教育、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法律教育│
│ │、生物多樣性教育、全球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教│
│ │育、土地合理利用、環境污染與環境負荷、能源│
│ │議題、社區營造、綠色採購 │
├────────┼─────────────────────┤
│校園空間建築與環│戶外教育設施維護與管理、安全教育與危機處理│
│境管理 │、防災教育、生物多樣性教育、全球環境變遷與│
│ │永續發展教育、土地合理利用、環境污染與環境│
│ │負荷、能源議題、社區參與式設計、生態規劃與│
│ │管理訓練、校園綠地計畫、植栽與景觀管理、校│
│ │園空間設計、生態教材園、校園與社區步道規劃│
├────────┼─────────────────────┤
│校園環境教學 │生態保育教育、生物多樣性教育、自然教育、自│
│ │然資源保育教育、環境污染與環境負荷、全球環│
│ │境變遷與永續發展、能源議題、野生動物、價值│
│ │教育、鄉土教育、土地合理利用 │
├────────┼─────────────────────┤
│生活環保實務 │戶外教育、鄉土教育、生物多樣性教育、全球環│
│ │境變遷與永續發展教育、土地合理利用、環境污│
│ │染與環境負荷、能源議題、垃圾減廢、資源回收│
│ │、垃圾分類、廚餘再利用(回收或堆肥)、落葉│
│ │堆肥、廁所衛生習慣、節水教育、省能源教育、│
│ │個人生活環保、家庭生活環保、無毒的家、簡樸│
│ │生活家園維護行動、水土保持、綠美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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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書內容:詳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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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額度:每計畫上限新臺幣四十萬元整。(如去年辦理優良的縣市
,或學生人數較多的縣市,上限可提高至新臺幣壹佰萬元整)請衡卓
情況,翔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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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意事項:
(一)申請機關應參照五、計畫重點及本身條件,依「計畫書內容」所
規定格式詳實填寫,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
(二)各項計畫書應符合本計畫目標及計畫重點。(計畫內容有不足或
未達評審標準者得予以從缺)。
(三)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本部得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利用該著作。受補助單位同意本部於該著作之著作財
產權存續期間內,得授權他人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內以任何
方式利用著作之權利。受補助單位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本部不
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受補助單位並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
權,又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
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有關本部享
有著作使用權等之相關契約。
(四)執行單位計畫內相關活動公告、活動資訊需主動放入本部環境教
育資訊網(http://eeweb.gcc.ntu.edu.tw)。
(五)本計畫請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六)計畫評審考量:須符合本計畫目標及重點。計畫本身優良與否。
計畫內容是否具備完善伙伴關係、組織及人力,並有配合款者(
相關佐證資料請併附於計畫書中俾便審核)。以往執行相關計畫
成果。
(七)計畫中之工作人員已在計畫內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
領其他酬勞,如有上列情形,計畫工作人員應無異議將重複支領
的經費悉數交還本部。
(八)依據立法院對九十年度政府預算審查總報告主要決議第十二項指
出,對各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應按月報告執行進度與成效,
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九)有關對各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應請依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臺
(八九)會(四)字第八九一二六二二一號函納入各縣市政府預
算辦理,爰此請領款項時應檢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或其
證明以憑撥付。
(十)每一縣市僅限申請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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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審核事項:依附件二所列原則進行經費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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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審查與核定:
本部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就各申請計畫案予以審查,俟核定後通知執
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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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計畫考評
(一)核准補助之各執行機關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於年度結
束前提送成果報告(含計畫執行過程與成果評鑑記錄部分)。
(二)前項報告應列為各執行機關申請後續計畫之參考。
(三)教師研習部分應附成果報告文字檔磁片及配合將參與研習人員
資料鍵入本部環境教育培訓教師人才資料庫網站。
(四)本部必要時得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或辦理委外評
鑑計畫,接受補助機關應給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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