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電視頻道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廣播電視法第九條規定,適當運用電
    波頻率,以達成闡揚國策,配合教育需求,提高文化水準及播放空中
    教學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育電視頻道(以下簡稱教育頻道)專供空中教學、社會教育、家庭
    教育、學校教育、國際文化教育、教育政策宣導及其他有關教育節目
    之播送。

三、本部為推動教育頻道之運作,得組成教育電視頻道節目規劃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教育頻道運作方針之研訂。
  (二)教育頻道之節目規劃。
  (三)其他與教育頻道運作、管理、節目製作、播送等相關重大事項之
        審議。

五、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部相關單位主
    管兼任外,並由本部就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媒體實務工作者聘
    兼之。

六、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擔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社會教育司司長兼任,綜理會務;所
    需工作人員,由本部約(聘)僱專業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調兼之。

八、本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未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
    副召集人指定其中一委員代理之。

九、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十、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小組會議。但由機關(單位)或團體代表兼
    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十一、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教育頻道,除由本部自行規劃經營外,得經本小組會議之決議,委
      請其他電視系統經營者、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

十三、教育頻道之節目內容,以具教育性及公益性為限。

十四、教育頻道節目除由本部自行製作外,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與其他機關(構)、團體合作或委請其企劃製作。
    (二)與大專校院相關科系合作或委請其企劃製作。
    (三)提供在校師生實習製作。
    (四)取得相關權利後播送既有節目。
    (五)接受外界贊助企劃製作。
    (六)其他經本小組會議決議通過適合教育頻道辦理者。

十五、教育頻道之節目,得由本小組另聘專業人員進行審議。

十六、教育頻道節目由外界贊助製作者,得標示贊助者名稱。但不得標明
      特定商品或進行商業推銷。

十七、教育頻道節目應以書面契約明定相關權利義務,並應以本部取得作
      為其他教育宣導、國際合作或公開播映之使用等相關權利為原則。

十八、空中大學及空中進修學院之教學節目,得經本小組會議之決議,利
      用教育頻道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