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加強維護及發揚民族藝術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09月1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暨施行細則。
二、本部「加強推行藝術教育與活動實施要點」。

貳、目標
一、透過各項教育,加強國民對民族藝術之體認與傳承意願,發揚優良民
    族藝術。
二、舉辦民族藝術展演活動,提昇民族藝術水準,並與生活相結合。
三、促進文化交流,加強民族藝術之研究創新,弘揚中華民族藝術。

參、內容
一、項目:
  (一)傳統戲劇:如地方戲劇、傀儡戲、皮影戲、布袋戲等。
  (二)傳統音樂:如民謠、南管、北管、說唱、民間音樂等。
  (三)傳統舞蹈:如民族舞蹈、龍陣、獅陣、宋江陣、功夫舞等。
  (四)傳統工藝:如陶藝、剪紙、染織、刺繡、編結、竹雕、木雕、石
        雕、竹編、捏麵人、吹糖人等。
  (五)其他有關民族文學與藝術:如相聲、滑稽、說書、大鼓、彈詞、
        山歌等。
二、方式:
  (一)舉辦民族藝術座談會及民族藝術學術研討會。
  (二)舉辦民族藝術研習營或訓練班。
  (三)舉辦民族藝術教學觀摩、競賽及展演活動。
  (四)建立各項民族藝術資料庫。
三、權責:
  (一)教育部協調各大專校院、省市教育廳局、部屬各社教機構及有關
        單位,各依權責規劃策辦民族藝術教育活動。
  (二)全國性及政策性之民族藝術教育與活動,由教育部策辦,省市教
        育廳局、各有關單位配合辦理;地方性活動由省市教育廳局策辦
        ,縣市政府配合辦理,教育部輔導。
四、要領:
  (一)分區舉辦有關民族藝術教育與活動研討會、座談會、學術性研討
        會,以加強溝通聯繫民族藝術藝人,促進民族藝術學術地位。
  (二)舉辦各類民族藝術觀摩、展演比賽,以掀起高潮,激勵民族藝術
        活動之推廣。
  (三)透過各地廟會節慶,推展民族藝術教育與活動。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各級學校利用美術、工藝、勞作、
        音樂、體育及團體活動課程,講授或訓練優良民族藝術。
  (五)舉辦各項民族藝術研習班,召訓各級學校教師、社團負責人、社
        教機構有關人員、社會有志人士,研習各項民族藝術,提高民族
        藝術師資及從業人員之水準。
  (六)輔導各級學校及社會各界成立各種民族藝術團體,推展民族藝術
        教育與活動。
  (七)徵選或獎勵改良各種藝術曲譜、劇本及各種技藝、藝能之維護與
        發揚的方法。
  (八)錄製重要民族藝術或面臨消失之民族藝術製作及活動過程之影視
        帶、幻燈片、錄音帶,以供保存及發揚之參考。
  (九)委託學者、專家或有關單位及社團,協助特殊才藝之民族藝人,
        編寫各項民族藝術教材。
  (十)輔導各圖書館、美術館、社教館、文化中心等蒐集整理各類民族
        藝術文獻及圖錄,建立民族藝術資料庫。
  (十一)輔導國立編譯館編印民族藝術教材、課本、讀物等,以供教學
          參考。
  (十二)配合觀光事業發展優良民族藝術,並輔導優秀民族藝術團體或
          個人出國表演,以宣揚中華文化。
  (十三)協調新聞傳播媒體,加強報導及介紹有關弘揚民族藝術之活動
          。
  (十四)對於維護發揚民族藝術有功藝人與人員,適時辦理獎勵、表揚
          之活動。

肆、經費
    教育部、省市教育廳局、大專院校及社教機構各依權責與工作劃分,
    在年度預算中編列加強推展民族藝術教育與活動經費,並視財政情形
    逐年從寬編列預算以資支應。

伍、附則
    省市教育廳局、大專院校、國立社教機構及全國性文教社團應加強推
    行民族藝術教育與活動列為推行文化建設之重點工作,並依據本實施
    要點,訂定詳細實施計畫報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