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暨施行細則。
二、本部「加強推行藝術教育與活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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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一、透過各項教育,加強國民對民族藝術之體認與傳承意願,發揚優良民
族藝術。
二、舉辦民族藝術展演活動,提昇民族藝術水準,並與生活相結合。
三、促進文化交流,加強民族藝術之研究創新,弘揚中華民族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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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內容
一、項目:
(一)傳統戲劇:如地方戲劇、傀儡戲、皮影戲、布袋戲等。
(二)傳統音樂:如民謠、南管、北管、說唱、民間音樂等。
(三)傳統舞蹈:如民族舞蹈、龍陣、獅陣、宋江陣、功夫舞等。
(四)傳統工藝:如陶藝、剪紙、染織、刺繡、編結、竹雕、木雕、石
雕、竹編、捏麵人、吹糖人等。
(五)其他有關民族文學與藝術:如相聲、滑稽、說書、大鼓、彈詞、
山歌等。
二、方式:
(一)舉辦民族藝術座談會及民族藝術學術研討會。
(二)舉辦民族藝術研習營或訓練班。
(三)舉辦民族藝術教學觀摩、競賽及展演活動。
(四)建立各項民族藝術資料庫。
三、權責:
(一)教育部協調各大專校院、省市教育廳局、部屬各社教機構及有關
單位,各依權責規劃策辦民族藝術教育活動。
(二)全國性及政策性之民族藝術教育與活動,由教育部策辦,省市教
育廳局、各有關單位配合辦理;地方性活動由省市教育廳局策辦
,縣市政府配合辦理,教育部輔導。
四、要領:
(一)分區舉辦有關民族藝術教育與活動研討會、座談會、學術性研討
會,以加強溝通聯繫民族藝術藝人,促進民族藝術學術地位。
(二)舉辦各類民族藝術觀摩、展演比賽,以掀起高潮,激勵民族藝術
活動之推廣。
(三)透過各地廟會節慶,推展民族藝術教育與活動。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各級學校利用美術、工藝、勞作、
音樂、體育及團體活動課程,講授或訓練優良民族藝術。
(五)舉辦各項民族藝術研習班,召訓各級學校教師、社團負責人、社
教機構有關人員、社會有志人士,研習各項民族藝術,提高民族
藝術師資及從業人員之水準。
(六)輔導各級學校及社會各界成立各種民族藝術團體,推展民族藝術
教育與活動。
(七)徵選或獎勵改良各種藝術曲譜、劇本及各種技藝、藝能之維護與
發揚的方法。
(八)錄製重要民族藝術或面臨消失之民族藝術製作及活動過程之影視
帶、幻燈片、錄音帶,以供保存及發揚之參考。
(九)委託學者、專家或有關單位及社團,協助特殊才藝之民族藝人,
編寫各項民族藝術教材。
(十)輔導各圖書館、美術館、社教館、文化中心等蒐集整理各類民族
藝術文獻及圖錄,建立民族藝術資料庫。
(十一)輔導國立編譯館編印民族藝術教材、課本、讀物等,以供教學
參考。
(十二)配合觀光事業發展優良民族藝術,並輔導優秀民族藝術團體或
個人出國表演,以宣揚中華文化。
(十三)協調新聞傳播媒體,加強報導及介紹有關弘揚民族藝術之活動
。
(十四)對於維護發揚民族藝術有功藝人與人員,適時辦理獎勵、表揚
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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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經費
教育部、省市教育廳局、大專院校及社教機構各依權責與工作劃分,
在年度預算中編列加強推展民族藝術教育與活動經費,並視財政情形
逐年從寬編列預算以資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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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附則
省市教育廳局、大專院校、國立社教機構及全國性文教社團應加強推
行民族藝術教育與活動列為推行文化建設之重點工作,並依據本實施
要點,訂定詳細實施計畫報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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