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優秀身心障礙人士出國修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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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獎勵優秀身心障礙人士赴國外進修或深造,以充分發展其潛能、培育
    其專才、增進服務社會之能力。

二、獎助類別:
  (一)一般學術類: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或研究所畢業,並擬進修碩
        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特殊才藝類:係指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戲劇、發明等殊特
        才能或專門技藝;曾於最近五年內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特殊才
        能或專門技術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之成績,並擬就其特殊
        才能或專門技藝之領域,專業進修(不攻讀學位)者。

三、獎助名額:
  (一)一般學術類:每年五名為原則。
  (二)特殊才藝類:每年五名為原則。
    前項獎助名額與不同身心障礙類別之名額得由甄選委員會視實際需要
    酌予彈性考量分配。

四、獎助期限:
    進修獎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年。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長。

五、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日期: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止。
        (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
        1.一律通訊報告,地址請寄台北市中山南路五號,教育部(以下
          簡稱本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優秀身心障礙人士出國進修獎
          助金申請」收。原件概不退還。
        2.請繳交複印證件,如有偽造者,應負法律刑責,並取銷資格。
  (三)申請應繳文件:
        1.優秀身心障礙人士出國進修獎助金申請表。
        2.優秀身心障礙人士出國進修計畫書。
        3.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或研究所成績單及畢業證書影本(適用
          一般學術類)。
        4.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獲得前三名成績之證明文件(適用特
          殊才藝類)。
        5.進修國語文成績證明(申請赴美國進修者為托福 (TOEFL)成
          績,視聽障生得以在學語文成績、留學國語文測驗成績或其他
          語文進修之成績證明)。
        6.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本乙份。
        7.申請人若為現職公教人員,應繳交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書。
        8.自傳及簡歷(六百至一千字)乙份(打字或以中文稿紙書寫)
          。
        9.最高學歷學校之教師或曾任工作之主管推薦函共三封(推薦函
          須詳述被推薦人之平日思想性格、服務態度、學識操行、未來
          發展潛力及特長等,由推薦者於報名期間以密封函逕寄本部特
          教小組執行秘書親收)。
       10.師範校院、享有公費待遇之教育學院畢業生,及其他有服務義
          務者,須另繳已完成服務義務之證明或服務機關之同意函。
       11.檢附審核參考資料(著作、得獎作品、表揚紀錄等)。
       12.低收入者檢附政府主管機關之證明。
  (四)審核方式:
        1.申請之文件經查合於規定者,由本部邀請相關機關或單位人員
          及學者專家組成甄選委員會予以初審(書面審查),並擇成績
          優異者通知參加複審(面試),擇優錄取。面試日期預定於八
          十七年三月初舉行(詳細日期將另行通知)。
        2.初審及複審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並均以T分數計算。

六、獎助項目及金額:(單位:美元)
  (一)生活費:歐洲地區及日本每年一一、四00元,美國每年一0、
        二00元,其他地區每年九、六00元。
  (二)書籍費:每年五00元。
  (三)學雜費:檢具核實報支。
  (四)健康保險費:每年以不超過五00元範圍內核實補助。
  (五)交通費:每人補助直航經濟艙往返單程機票各乙張。

七、附則:
  (一)凡已享有本部公費留學待遇或其他留學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獎
        助金。
  (二)未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低收入者及障礙程度嚴重者,應優予考
        量獎助。
  (三)因特殊而緊急之事由,不能於通知錄取一年內出國進修者,得於
        該期間屆滿日一個月前,填妥延期出國進修申請書,並檢具有關
        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延期出國,此項申請僅限一次,所延期間
        不得逾一年。
  (四)依約出國進修期滿或提前學成者,應即返國服務,返國服務之期
        間與其在國外進修所領獎助金期間相同。
  (五)返國後,如有需求,由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依協助留學生回國
        服務相關規定輔導就業。
  (六)凡經本部公告錄取,並支領本獎助金出國進修者,其因本項獎助
        所涉之權利義務,應依本部獎助優秀身心障礙人士出國進修備忘
        錄之規定辦理。
  (七)接受獎助者若為現職公教人員,其出國進修相關事宜依「公教人
        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