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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原則依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訂定之。

二、目的:為提昇特殊教育學校教育品質,本部視經費預算及各校實際需
    要,每學年度補助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進教學措施。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
    學校。

四、補助項目:
  (一)高職部三年級校外實習分組教學
  (二)畢業學生追蹤輔導
  (三)辦理校內師資研習、寒暑假學生輔導
  (四)辦理學生就業座談會。邀請師生、雇主、家長共同出席。
  (五)辦理親師座談及聯誼活動
  (六)購置及發教材、電腦軟體、圖書、測驗、教具、輔助器具
  (七)充實實習工廠、無障礙環境等硬體設備
  (八)縣市立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人事費(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教
        師鐘點費、導師費......等)

五、補助原則:
  (一)擇項申請補助:上述補助項目,學校可依據實際需要擇項申請補
        助,或依學校特色及需要,另提申請補助項目。購置器材設備者
        ,應重點性充實急需設備。經常門申請補助項目,需逐項檢附實
        施計劃及以往辦理成效相關資料。資本門申請補助項目,需檢附
        學校現有同類型設備數量清單及備註說明需求,以利審查作業。
  (二)擇項核定補助:學校所提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本部得經審查作
        業,擇項核定補助項目,並刪減其金額。
  (三)全額補助:學校所提申請補助項目之金額,無論本部是否刪減其
        金額,均認定為全額補助;但相關單位得配合補助該項目之不足
        款。
  (四)不得事後變更:凡經本部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均不得再申請
        變更,未依原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八月底繳回
        。
  (五)標餘款:經常門經費係補助學校規劃辦理各項改進教學措施之活
        動,不得移作購置器材設備。資本補助經費,各校若依規定標購
        後尚有結餘,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購置附屬相關設
        備。
  (六)補助經費最高額度:
        1.直轄市立特殊教育學校每校五00萬元整(資本門三00萬元
          、經常門二00萬元)(新設一年內特殊教育學校補助一00
          0萬元,資本門八00萬元、經常門二00萬元)
        2.補助直轄市政府辦理十二年就學安置相關工作(師資研習、評
          量研習、協商安置、檢討會議等)經常門各五0萬元。
        3.縣立特殊教育學校每校二000萬元整。(資本門五00萬元
          、經常門一五00萬)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每年一月二十日前,本部函發本補助原則,通知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及學校。
  (二)每年二月一日前,學校填報實施計畫及經費明細等資料函送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彙整。
  (三)每年二月十日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整所屬學校填報資料,報
        部審查。
  (四)每年二月二十日前,本部聘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決議補助
        經費清單。
  (五)每年三月十日,本部簽辦核定補助經費,並函知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及學校。
  (六)每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據報部請款及轉撥
        學校。
  (七)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學校逕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結案、核
        銷、保留等事項。
  (八)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學校填報執行成果資料及磁片資料送部。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及縣(市)特殊教育學校請款: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政府彙總備據報部請款後,轉撥所屬特殊教育學校。
  (二)直轄市及縣(市)特殊教育學校核銷:逕向所屬主管教育行機關
        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請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配合例行性督導工作,實地瞭解物
        品採購、經費支出、財產管理、使用效率等事宜。必要時,副知
        本部會同派員訪視瞭解實際情形。
  (二)專案訪視工作: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訪視若干學
        校,瞭解下列實際執行情形:
        1.購置之器材設備均已登錄列帳並有指定專人保管及存放位置
        2.購置之器材設備訂有運用管理辦法且學校師生使用情形良好
        3.購置之器材備標示有教育部補助字樣
        4.實際活動執行之日期、時間、參與(受益)人數符合原規劃計
          畫
        5.辦理各項活動均能函文或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及人員
        6.活動執行成果存證建檔且獲得學校師生及家長肯定
        7.補助經費支出、登帳、核銷符合會計相關規定
        8.依規定檢送成果報表及相關資料者

九、獎勵與督導:執行績效優良者,除依行政程序函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從優敘獎外,視經費預算追加補助經費,對執行不力之學校,本
    部得減列該校下年度補助經費。

十、本補助經費不足學校所提需要時,請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經費
    預算及學校實際需要配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