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補)助漢語方言研究著作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鼓勵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研究生及從事漢語方言研究者,積極從
    事相關研究著述,以保存並發揚民族語言文化。

二、獎(補)助對象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一年以上之學者、專家、民
    間團體、研究生及從事漢語方言研究者。

三、獎別
    計分為特殊貢獻獎、研究著作獎及研究著作出版補助三種。

四、獎(補)助方式
  (一)特殊貢獻獎-對於長期從事語言研究教學或其他相關推廣工作而
        有特殊重大貢獻者,每年至多選出一名,發給獎金新台幣壹拾伍
        萬元。
  (二)研究著作獎-分為二大類組閩南語、客家語。每一類組復依據其
        內容性質各分五組,各組申請獎(補)助作品經評審後,選出五
        名優良作品,依等第發給獎金。

      第一類組-閩南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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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                    別  │獎                          助│
  │                          ├──┬──┬─────────┤
  │                          │等第│名額│獎助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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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南語語言之語彙詞書或書寫│優等│一名│  一五0、000元│
  │問題研究                  ├──┼──┼─────────┤
  │                          │甲等│一名│  一二0、000元│
  │                          ├──┼──┼─────────┤
  │                          │佳作│三名│  一00、000元│
  ├─────────────┼──┼──┼─────────┤
  │閩南語語言之語法(語音、語│優等│一名│  一五0、000元│
  │彙、構詞、句法)分析論著  ├──┼──┼─────────┤
  │                          │甲等│一名│  一二0、000元│
  │                          ├──┼──┼─────────┤
  │                          │佳作│三名│  一00、000元│
  ├─────────────┼──┼──┼─────────┤
  │閩南語語言之教材、教法    │優等│一名│    八0、000元│
  │                          ├──┼──┼─────────┤
  │                          │甲等│一名│    六0、000元│
  │                          ├──┼──┼─────────┤
  │                          │佳作│三名│    五0、000元│
  ├─────────────┼──┼──┼─────────┤
  │閩南語傳統歌謠、神話傳說之│優等│一名│    八0、000元│
  │蒐集整理、研究或創作      ├──┼──┼─────────┤
  │                          │甲等│一名│    六0、000元│
  │                          ├──┼──┼─────────┤
  │                          │佳作│三名│    五0、000元│
  ├─────────────┼──┼──┼─────────┤
  │有關閩南語語言學術論著等之│優等│一名│    八0、000元│
  │漢譯                      ├──┼──┼─────────┤
  │                          │甲等│一名│    六0、000元│
  │                          ├──┼──┼─────────┤
  │                          │佳作│三名│    五0、000元│
  └─────────────┴──┴──┴─────────┘

    第二類組-客家語組
  ┌─────────────┬───────────────┐
  │組                    別  │獎                          助│
  │                          ├──┬──┬─────────┤
  │                          │等第│名額│獎助金額(新台幣)│
  ├─────────────┼──┼──┼─────────┤
  │客家語語言之語彙詞書或書寫│優等│一名│一五0、000元  │
  │問題研究                  ├──┼──┼─────────┤
  │                          │甲等│一名│一二0、000元  │
  │                          ├──┼──┼─────────┤
  │                          │佳作│三名│一00、000元  │
  ├─────────────┼──┼──┼─────────┤
  │客家語語言之語法(語音、語│優等│一名│一五0、000元  │
  │彙、構詞、句法)分析論著  ├──┼──┼─────────┤
  │                          │甲等│一名│一二0、000元  │
  │                          ├──┼──┼─────────┤
  │                          │佳作│三名│一00、000元  │
  ├─────────────┼──┼──┼─────────┤
  │客家語語言之教材、教法    │優等│一名│  八0、000元  │
  │                          ├──┼──┼─────────┤
  │                          │甲等│一名│  六0、000元  │
  │                          ├──┼──┼─────────┤
  │                          │佳作│三名│  五0、000元  │
  ├─────────────┼──┼──┼─────────┤
  │客家語傳統歌謠、神話傳說之│優等│一名│  八0、000元  │
  │蒐集整理、研究或創作      ├──┼──┼─────────┤
  │                          │甲等│一名│  六0、000元  │
  │                          ├──┼──┼─────────┤
  │                          │佳作│三名│  五0、000元  │
  ├─────────────┼──┼──┼─────────┤
  │有關客家語語言學術論著等之│優等│一名│  八0、000元  │
  │漢譯                      ├──┼──┼─────────┤
  │                          │甲等│一名│  六0、000元  │
  │                          ├──┼──┼─────────┤
  │                          │佳作│三名│  五0、000元  │
  └─────────────┴──┴──┴─────────┘
  (三)出版補助-未獲獎而作品已達相當水準但尚未出版者,發給出版
        補助金,閩南語、客家語每一大類至多五名,每名酌予補助新台
        幣二萬至六萬元。

五、申請辦法
  (一)特殊貢獻獎-須經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民間團體或審查委員
        會推薦,受推薦人並應附送詳細相關資料。
  (二)研究著作獎及出版補助
        1.申請研究獎(補)助者,應檢送其出版(或發表)作品一式三
          份,出版(或發表)作品限於最近五年內(以當年元月一日為
          計算基準日);未出版(或發表)之作品,則不限時間,惟應
          以繕打完成之稿件提出申請。
        2.研究著作無論是否已出版,均可申請本獎助,惟出版補助金僅
          發給經審查評定作品已達相當水準而尚未出版者,且不得同時
          兼領獎金及出版補助金。
        3.申請人每組以申請一件為限,近五年內其他著作亦得附送參考
          。二人以上合作之作品,應以其中一人為代表提出申請,惟應
          說明各人在此作品內貢獻部分,並檢附合作人之同意書。

六、領表日期
    申請書表請於八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止向台北市徐州路五號十
    二樓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函索。

七、申請日期
    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請檢齊申請書表及作品依規定份數逕寄新竹市光復路
    二段一0一號國立清華大學語言學研究所漢語方言著作審查委員會。
    電話:(0三)七一八六一五。

八、審查
    由教育部委請國立清華大學語言研究所漢語方言著作審查委員會負責
    評審。

九、附則
  (一)申請本獎(補)助之作品均不退還;獲得本獎(補)助之作品,
        得由教育部視需要分送有關單位參考。
  (二)在其他單位已獲得獎(補)助之作品,不得重複申請。
  (三)已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之作品,如未獲得獎(補)助,除非經重大
        修改,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申請有關閩南語、客家語學術論著之漢譯申請時應附原著三冊。
  (五)申請作品如係抄襲他人,或妨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曾獲其
        他單位獎(補)助者,一經查覺即公布真相,並通知有關單位予
        以議處,如已發給獎(補)助金時,並追回所領獎(補)助金。

十、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之作品,應於封面註明教育部補助,至遲應於一
    年內出版;並將出版品一百本送至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

十一、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