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
    育課程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發展、普及終身學習機會,並
    考量不同族群、文化、經濟條件及身心狀況對象之特殊性,鼓勵終身
    學習機構設計符合其需求之終身學習課程,提供具可近性之服務,以
    及鼓勵前開適用對象參與非正規教育之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目的不同,分為下列二種補助類型:
    (一)補助終身學習機構針對本辦法第二條適用對象所開設之終身學
          習課程。
    (二)補助本辦法第二條適用對象參與經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學
          費。

三、申請單位:符合終身學習法第四條規定之終身學習機構。

四、申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補助之申請時程、申請文件及申請程序:
    (一)為直轄市、縣(市)所屬者:
          1.補助其所屬機關(構)及單位者:
           (1)申請時程:於本部公告之期程內。
           (2)申請文件:應填具申請書,擬訂終身學習課程計畫(應記
              載其內容、師資、地點、期程、經費明細及預期效益)及
              檢附符合所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相關文件、資料。
           (3)申請程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彙整後,
              向本部提出。
          2.補助其所屬非營利機構及團體者:
           (1)申請時間: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一百
              零九年辦理之活動,其申請時間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至
              二十八日受理申請。
           (2)申請文件:應填具申請書,擬訂終身學習課程計畫(應記
              載其內容、師資、地點、期程、經費明細及預期效益)及
              檢附符合所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相關文件、資料。
           (3)申請程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彙整後,
              向本部提出。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者:
          1.申請時間: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一百零
            九年辦理之活動,其申請時間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至二十
            八日受理申請。
          2.申請文件:應填具申請書,擬訂終身學習課程計畫(應記載
            其內容、師資、地點、期程、經費明細及預期效益)及檢附
            符合所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相關文件、資料。
          3.申請作業: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將申請文件及資料
            函送本部。

五、補助終身學習機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補助基準: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者:
          1.補助其所屬機關(構)及單位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將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項目總金
              額百分之七十。
           (2)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
              八十。
           (3)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
              八十五。
           (4)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
              八十八。
           (5)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
              九十。
          2.補助其所屬非營利機構及團體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項目總金
            額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
            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非直轄市、縣(市)所屬者:
          不超過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
          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終身學習機構配合本部終身學習政策,推動相關學習課程者,
          得依本部公告之條件、內容、程序及期程,專案申請補助,不
          受前點所定期程及前款規定之限制。
    (四)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開設之課程,其參與者之二分之一以上
          應為第二點所定之適用對象。
    (五)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終身學習課程之經費項目,已取得其他政
          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
    (六)計畫經費項目編列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表規定辦理,且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七)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部得依審議結
          果調整經費或進行協商,並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六、核定開設終身學習課程補助之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
          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申請文件未符合本要點規定
          者,不予進行複審:
          1.初審:
           (1)為直轄市、縣(市)所屬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初審並彙整,就申請文件完備與否進行初審。
           (2)前款以外之其他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者:由本部就申請
              文件完備與否進行初審。
          2.複審: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並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二)審查原則:
          1.計畫可行性。
          2.經費合理性。
          3.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一
            年執行績效。
          4.課程內容依第三點所定終身學習課程範圍為原則。
          5.本部重要政策推動事項。

七、開設終身學習課程補助申請案之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
          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
          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
          形,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
          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
          辦理,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相關表單
          及填表範例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二)本部得請受補助單位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料,並得派員
          、邀請學者專家,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查核或書面審查計
          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三)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計畫如有延期或變更
          ,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四)依本要點規定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
          著作,受補助單位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
          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終
          身學習推動單位教學及學習之用。
    (五)終身學習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列入下次補助審查參酌,或廢止其
          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其已領取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
          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1.未依本部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2.執行成效不佳。
          3.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訪視或輔導。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請撥
    、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
    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九、申請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學費補助之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
    項請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