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僑生假期課業補習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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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僑生課業輔導,提高僑生學業程度,專科以上學校(以上簡稱各
  校),應利用假期舉辦僑生課業補習班。

  必修科目不及格需重讀或因轉學或轉系需補修轉入學系
  (科)基礎科目之僑生,始准參加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補習。

  各校每學年舉辦僑生課業補習班以兩期為限,寒暑假各舉辦一期,或暑
  假各舉辦兩期。

  僑生以每期補習二至三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學分;應屆畢業僑生
  得酌增加補習一科四學分。

  凡申請同一科目補習之僑生滿十名即可開班,每一班人數以十人至四十
  人為原則。情形特殊者,不足十名亦得開班。

  因僑生人數過少,無法自行開班之學校,得商請他校同意後,接收須補
  習之僑生參加性質相同之科目補習。

  除考試時間外,每一學分至少授課十六小時,實習(驗)一學分至少授
  課卅二小時。

  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其成績處理規定如左:
  一、凡補習成績及格者,應予承認並列入學期成績表內。不及格者,不
      予登記。
  二、補習班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應屆畢(結)業生缺修學分合於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參加假期僑生課業
  補習班補習成績及格者,准予列入該學年度畢(結)業。

  參加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補習之僑生,應繳交之學雜費按學分計算。其
  標準比照夜閒砭狸定辦理。各校所收補習費用,如有不敷鐘點費之開支
  得請教育部核實補助。

  各校舉辦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得函請本部酌予補助行政費用。

  各校舉辦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應擬訂實施計畫(含開設補習科目,各
  科參加僑生人數,任課教師每週授課時數等)於開班前報部核備,其實
  施情形,應於補習結束後報部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