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台北學校輔導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臺八十六僑字第四二九九一號函核定
    同意將雅加達臺北學校、泗水臺北學校、吉隆坡中華臺北學校、檳城
    臺灣僑校、越南胡志明市臺北學校、泰國中華國際學校等六所海外臺
    北學校業務改由教育部主管,其事涉僑務行政事務者,應會同僑務委
    員會辦理,並為謀求海外臺北學校正常運作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海外臺北學校原依華僑學校規程等相關規定設立者,其設立仍依原規
    定辦理。

三、海外臺北學校招收學生,係以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海外臺商及技術人
    員等子弟為原則。

四、海外臺北學校學生得被安置銜接國內各級學校就讀,其回國升學有符
    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者,得依該辦法申請回國升學。

五、海外臺北學校課程教材,均以使用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材為宜。

六、海外臺北學校之師資除於當地聘請外,並得由教育部借調或選派國內
    合格教師(借調選派規定另定)支援並辦理薦送教師回國進修及專長
    研習。

七、海外臺北學校教師之資格,符合師資培育法所規定者,由教育部協調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代為辦
    理海外臺北學校教師之檢定。

八、教育部得協週海外臺北學校所在地之駐外單位協助輔導海外臺北學校
    之正常營運與發展。

九、海外臺北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所需費用,得由教育部依年度預算,視實
    際需要採部份補助。有關校地購置、建築及硬體設備等經費需求,送
    請駐外單位加註意見後,呈報教育部予以專案補助。
    為因應海外各國會計制度之不同,海外臺北學校各項經費支出憑證,
    由教育部函請審計部辦理免送審作業,惟專案補助之各項憑證應送各
    駐外單位查核。

十、經費補助依左列規定辦理:申請設校、擴校經費之補助:應檢具申請
    書、設校或擴校計畫書全份(含經費預算表、設校或擴校籌備委員會
    名冊、董事會、教職員名冊、董事會組織及捐助章程、財團法人登記
    、設校基金之存款證明、當地政府准設校證明文件、土地及建物核准
    使用執照或土地及建物租賃契約、校產管理辦法及學校發展計畫書)
    ,經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查證並核提意見後轉教育部會同僑務委員
    會、外交部、經濟部及海華文教基金會評鑑後,由教育部、僑務委員
    會或海華文教基金會依有關規定予以輔助。申請購置圖書、設備、教
    材、教具經費之補助:應檢具申請書、經費用途說明書及經費需求預
    算表,經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查證核提意見後,報教育部核撥。申
    請改良師資及教師獎助金之輔助:應檢具申請書、教職員名冊薪資表
    、師資需求表或教師特殊貢獻及優良事蹟說明,經駐外使領館或代表
    機構查證核提意見後,報教育部核撥。申請其他專案經費之補助:應
    檢具申請書、經費用途說明書及經費需求預算表,經駐外使領館或代
    表機構查證核提意見後,報教育部或有關機關核撥。

十一、為了解海外臺北學校校務運作及經費支用情形,教育部得於年度開
      始或結束前,邀集業務相關人員實地至各校訪視查核。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比照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