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承辦學校遴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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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五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有意願承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之公立及已立案
    之私立大專校院,應於全大運舉辦前二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
    點規定,檢附二十份申辦計畫書,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提出申請。

三、申辦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三)申辦學校簡介。
  (四)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新聞中
        心之規劃。
  (五)預定之裁判村、選手村、膳食、交通之規劃。
  (六)預定籌備之工作進度。
  (七)預定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人力資源規劃。
  (八)各類活動所需之軟硬體設施及規劃內容(含運動競賽、藝文、表
        演、展覽等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九)經費之籌編及財務計畫(含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籌募方案及財務
        計畫等)。
  (十)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經校務會議通過同意承辦全大運之證明文件;如有使用其他直
          轄市、縣(市)或學校場館,應提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學校之同意書。
  (十二)申辦學校為直轄市、縣(市)立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同意文件。

四、評選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辦學校應於第二點所定期限內向本署提出申辦計畫書。
  (二)本署依本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成立全大運遴選小組,審查申
        辦計畫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及訪視。
  (三)全大運遴選小組以下列方式遴選承辦學校:
        1.有三以上申辦學校者:
         (1)全大運遴選小組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承辦學校。
         (2)投票結果,得票最高之申辦學校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
            者,以其為承辦學校。
         (3)第一輪投票各申辦學校均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時,
            應擇最高票數前二名之申辦學校,進行第二輪投票。
         (4)第二輪投票時,以最高票之申辦學校為承辦學校。
        2.有二申辦學校者:以最高票之申辦學校為承辦學校。
        3.僅有一申辦學校者:應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始為承辦
          學校。
        4.無申辦學校或申辦學校條件不符時,得由本署以北、中、南、
          東分布方式,協調大專校院承辦。

五、經遴選為全大運承辦學校,應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規定,
    辦理各項籌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