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組織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章程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四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二、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教育部之指示
    ,統籌規劃及籌辦與執行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
〔立法理由〕
鑒於運動禁藥管制相關事宜,須依循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所
定規定,爰刪除第二款有關運動禁藥管制事宜之規定,其餘與第一款及序
文合併後,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次長擔任,綜理本會事務;置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署長擔任,襄助主任
    委員綜理本會事務;置委員若干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薦下列各機關、團體之代表或
    具大型運動賽會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提請教育部部長聘(派)兼之
    :
    (一)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
    (二)教育部。
    (三)文化部。
    (四)內政部警政署。
    (五)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八)本會輔導小組。
    (九)本會運動競賽小組。
    (十)具大型運動賽會相關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除以本職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外,其餘委員任期均為二
    年。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
    (一)按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係由教育部(以下
          簡稱本部)主辦,為統整全大運所需資源及督導相關工作規劃
          事項,全大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置主任委員一人
          及副主任委員一人,其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
          則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署長擔任,爰修正序文
          所定副主任委員人數,並刪除「國際大學運動總會(Internat
          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FISU)認可之大專校
          院體育組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首長」;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二)各款修正情形如下:
          1.第一款未修正。
          2.第二款,「本部」修正為「教育部」。
          3.考量體育署為教育部所屬機關,又教育部代表並無人數限制
            ,為利實務運作彈性,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三款。
          4.現行規定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款次變更為第
            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款,內容未修正。
          5.現行規定第五款,款次變更為第四款,並將「內政部(警政
            署)」修正為「內政部警政署」,以資明確。
          6.增列第七款,明定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代表得為本會
            委員。
          7.因本會運動禁藥管制小組之業務多移由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
            藥防制基金會辦理,爰將現行規定第八款所定「及運動禁藥
            管制小組召集人」予以刪除,另考量本會運動競賽小組與本
            會輔導小組之功能、業務不同,宜分別聘其代表為本會委員
            ,爰將運動競賽小組移列至第九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

四、本會依本準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輔導小組、運動競賽小組及運動
    禁藥管制小組。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五、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體育署學校體育組組長兼任,依主任委員指示
    ,處理本會事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助秘書長,並置工作人員若干
    人。
〔立法理由〕
考量第三點第一項已刪除受託單位之相關規定,故已無由受託單位人員兼
任副秘書長或工作人員之必要,爰修正明定為置副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
干人,以符合實務運作之彈性。

六、本會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持議事
    。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名義兼任,而未能親
    自出席會議者,得由該機關、團體指派代表出席。
〔立法理由〕
一、考量實務上有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皆不克出席之情形,爰修正第一
    項,明定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移列為第七點。

七、本會開會時,本準則第七條所定全大運執行委員會應派員列席,報告
    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情形,並得依實際需要,邀請相關
    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立法理由〕
本點由現行規定第六點第三項移列,並配合本準則第六條修正為第七條酌
作文字修正。

八、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依行政程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並將「本部」修正為「教育部」。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