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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各班導師根據生活綜合紀錄卡之記載,應針對學生缺點,督導改進,除 每學期彙送訓導處外,並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 或監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其他特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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