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班導師根據生活綜合紀錄卡之記載,應針對學生缺點,督導改進,除
  每學期彙送訓導處外,並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
  或監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其他特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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