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依據各校訓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本
  學年度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應行指導學生之事項,連同有關學
  生之身心狀況,學行成績等資料,分送各導師。
  各組(班)導師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將指導學生之實際進度,連同有關
  個案考核資料向訓導處報告,訓導處並應彙總列表向校(院)長報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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