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導師指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由訓導處商同教務 處,妥為安排適當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各校導師除個別指導學生外,應分別利用課餘或例假時間集合本組(班 )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 活之指導,是項團體生活之指導,每學期應至少舉行二次,院系(科) 主任導師對本院系(科)組(班)之團體生活指導,應輪流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