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校導師指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由訓導處商同教務
  處,妥為安排適當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各校導師除個別指導學生外,應分別利用課餘或例假時間集合本組(班
  )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
  活之指導,是項團體生活之指導,每學期應至少舉行二次,院系(科)
  主任導師對本院系(科)組(班)之團體生活指導,應輪流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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