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訓導及總務主管聯席會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8日

所有條文

  為加強臺灣地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訓導與總務工作之密切配合,以提
  高訓導工作之效果,並促進學校行政管理之科學化,特訂定訓導及總務
  主管舉行聯席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辦法。

  本會報由臺灣地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共同組織,每學期舉行一次,其
  第一次會報由教育部指定一學校召集之,嗣後由各院校輪流召集,召集
  各校與開會日由會報
  決定之。
  本會報必要時得分區或分類召集之。

  本會報由各院、校訓導長(主任)及總務長(主任)出席參加,如討論
  重大事宜或與教務方面有關之問題,得邀請院、校長或教務(主任)參
  加。

  本會報討論之範圍如左:
  一、有關各院校訓導及總務工作報告事項。
  二、有關各院校訓導及總務工作聯繫事項。
  三、有關各院校訓導及總務工作研究改進事項。
  四、其他一切有關訓導及總務工作之討論事項。

  本會報舉行時,除討論一般事項外,得由召集之學校事先擬訂中心議題
  及綱要,由召集學校分送各院校,以便於會報時交換意見。各院校如有
  重大問題提會討論,可於事先將議案送請召集學校列入議程。

  本會報舉行前,由召集學校報請教育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本會報舉行後,應由主持召集之學校將紀錄分送各院校及有關機關,並
  將重要內容專案呈報教育部。
  有關議案之處埋情形,並由主持召集之學校分別函知各院校。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