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指導學校積極維護懷孕
    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生。
    適用本要點之學生(以下簡稱適用學生),包括:
    (一)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之學生。
    (二)育有子女之學生。
    (三)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
          之學生。

三、適用學生之受教權益如下:
    (一)彈性辦理請假。
    (二)彈性處理成績考核。
    (三)保留入學資格。
    (四)延長修業期限。
    (五)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六)其他受教權益。
    適用學生得向學校提出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如附件一),未
    成年懷孕及未成年育有子女之學生得提出個案服務轉介(轉介單如附
    件二)之申請,或運用其他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四、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適用學生同理、接納與關懷之正向態
    度,積極營造無歧視、多元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學校應於相關課程、教育活動、集會或研習,納入維護學生懷
          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每學年應辦理至
          少一場宣導或訓練。
    (二)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以明示或暗示
          之方式,要求適用學生請假、休學、轉學或退學。
    (三)學校應修正學則、各種章則、成績考核或評量之相關規定,納
          入彈性辦理請假、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
          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之輔導協助措施,協助
          適用學生完成學業。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設施,提供適用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
    (五)學校不得歧視或違法懲處適用學生,亦不得做出其他不當之措
          施或決議。

五、學校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分工原則(附件三)擬定分
    工表,維護適用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協助。
    學校知悉適用學生時,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流程圖(
    附件四)告知校內外保障其受教權之輔導協助資源,並主動提供學生
    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予其填寫。適用學生為未成年者,學校應即啟
    動工作小組;有相關需求之成年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者,亦同。

六、前點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如下:
    (一)組成:由校長或校長指派校內主管擔任召集人,並指派權責單
          位設立單一窗口;與適用學生課業、出缺勤、學習環境及學生
          輔導相關之處室主管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為當然成員,
          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之校內外人士參與。
    (二)任務:
          1.依適用學生需求,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
            、警政單位之資源,提供適用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
            、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2.其他關於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相關事務。
    學校依前項規定整合資源有困難時,得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尋求
    協助。

七、學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
    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八、學校應運用相關經費,或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辦理適
    用學生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

九、學校於輔導、協助適用學生時,應建立完整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
    尊重其隱私權。

十、學校應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辦理情形列為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事項,並應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
    輔導協助概況彙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將回報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

十一、適用學生遭受學校歧視、違法懲處,或學校做出其他影響受教權之
      措施或決議,得依相關法規提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