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輔導計畫輔導團」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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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督導學校落實執行認輔制度,增益教師認輔學生績效;協助學校推展
    輔導計畫重點工作,發揮輔導工作功能。

二、依據:教育部「青少年輔導計畫」

三、組織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所屬學校層級組成國小、國中、高中、
        高職「輔導計畫輔導團」各一團。
  (二)設團長、副團長各一人,國立高中職(含特殊教育學校)以教育
        部中部辦公室副主任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為當然
        團長。
  (三)另聘具有輔導專業背景之各級學校校長、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二
        十至五十人為團員。

四、任務:
  (一)定期輔導訪視所屬學校辦理青少年輔導計畫執行情形,協助學校
        教師解決實務上之困難,以提昇輔導品質。
  (二)籌辦認輔教師分區個案研討會。
  (三)籌辦直轄市、縣(市)政府主題輔導工作坊研習。
  (四)接受本計畫諮詢顧問提供之專業督導及諮詢服務。

五、年度實施計畫:
    直轄市、縣(市)政府逐年訂定年度實施計畫,各項工作活動內容應
    填寫於「輔導計畫輔導團工作摘要紀錄冊」內。

六、經費來源:
    輔導團所需經費,經常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行政經費下勻支。另舉辦
    輔導訪視、個案研討會、主題輔導工作坊、團員專業研習及督導活動
    之經費申請由教育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