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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臺(86)處忠五字第0九六三
    八號函辦理。

二、作業編組:
    本部計編列二十四個繳費單位,其權責劃分:
  (一)臺灣省軍訓室:負責軍訓室所屬人員。
  (二)台北市軍訓室:負責原所屬各私立高中職校及台北市各私立大專
        院校。
  (三)高雄市軍訓室:負責原所屬各私立高中職校及高雄市各私立大專
        院校。
  (四)縣市聯絡處:負責縣、市轄區內所屬私立大專院校及私立高中職
        等校。

三、作業時間:
  (一)各校每月七日前將現職人員應繳之基金費用(包括自繳三十五%
        及政府提撥六十五%)隨「公務人員繳納基金費用清單(整月、
        軍職人員專用)」「退撫基金一併繳至省市軍訓室或各縣市聯絡
        處。
  (二)省市軍訓室及各縣市聯絡處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各校所繳之費用
        彙整後,再繳交至退撫基金會所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在各地之分
        支機構。

四、一般規定:
  (一)各私立大專院校暨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所屬各私立高中職校軍訓教
        官自八十七年度起其退撫基金政府提撥部分均由本部支應。
  (二)本部撥款方式比照「私校軍訓教官待遇」作業辦理,請各校依經
        費申請表一次填表申請八十七年度所需經費(自八十六年七月份
        至八十七年六月份),並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前送部憑辦,另
        於本年度結束後(八十七年六月七日前)依收支彙總表及核發清
        冊辦理核銷。
  (三)自八十八年度起,其申請及結報方式均比照「私校軍訓教官待遇
        」作業程序辦理,即分二期申請,並於每季結束後(九、十二、
        三、六月)辦理結報。
  (四)為使本項作業執行順利,本部退撫基金政府提撥經費尚未核發前
        ,請各校將本年度第二期核發之「私校軍訓教官待遇」經費,先
        行墊支八十六年七月份至八十七年二月份所需之退撫基金政府提
        撥部分,俟本部退撫基金經費核撥後再予以歸墊。
  (五)八十六年七月份至八十七年二月份退撫基金政府提撥部分,應配
        合八十七年二月份(自繳)部分,一併繳交至所屬軍訓室及各縣
        市聯絡處,爾後則按月配合自繳部分繳交。
  (六)私立學校軍訓教官其退撫基金政府提撥部分繳交方式及使用表格
        均依現行自繳(三十五%)作業規定辦理。

五、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文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