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全民健保政府提撥經費相關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總統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九0000一四九一0號令辦理
    。

二、作業編組:本部編列投保單位,其權責劃分:
  (一)各學校軍訓室:負責所屬軍訓教官及眷屬。
  (二)台北市軍訓室:負責所屬軍職人員及眷屬。
  (三)高雄市軍訓室:負責所屬軍職人員及眷屬。
  (四)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負責所屬軍職人員及眷屬。

三、繳費規定:
    各校軍訓室及北、高軍訓室及中部辦公室第六科將當月應繳健保費(
    包含自繳四十%及政府提撥六十%)於次月十五日隨同繳費清單等資
    料,劃撥繳交至中央健保局委託金融機構。

四、經費申請與結報規定:
  (一)軍訓教官全民健保政府提撥經費申請及結報方式,年度分二期申
        請(每半年為一期),上年度十二月十日前申請下年度一至六月
        、當年度六月十日前申請當年度七至十二月經費格(式如附件一
        ),並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十日前申報全民健保經費調查表(格
        式如附件二),俾利繳回或不足數申請(不足數申請表【代收據
        】格式如附件三),另每年四、七、十、十一月廿日前辦理結報
        (格式如附件四、五、A4紙張)各乙式兩份報部憑辦。
  (二)本部撥款依各校經費申請表撥入年度內每半年所需經費,另於年
        度結束後,依規定辦理核銷。

五、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文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