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總統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九0000一四九一0號令辦理
。
|
二、作業編組:本部編列投保單位,其權責劃分:
(一)各學校軍訓室:負責所屬軍訓教官及眷屬。
(二)台北市軍訓室:負責所屬軍職人員及眷屬。
(三)高雄市軍訓室:負責所屬軍職人員及眷屬。
(四)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負責所屬軍職人員及眷屬。
|
三、繳費規定:
各校軍訓室及北、高軍訓室及中部辦公室第六科將當月應繳健保費(
包含自繳四十%及政府提撥六十%)於次月十五日隨同繳費清單等資
料,劃撥繳交至中央健保局委託金融機構。
|
四、經費申請與結報規定:
(一)軍訓教官全民健保政府提撥經費申請及結報方式,年度分二期申
請(每半年為一期),上年度十二月十日前申請下年度一至六月
、當年度六月十日前申請當年度七至十二月經費格(式如附件一
),並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十日前申報全民健保經費調查表(格
式如附件二),俾利繳回或不足數申請(不足數申請表【代收據
】格式如附件三),另每年四、七、十、十一月廿日前辦理結報
(格式如附件四、五、A4紙張)各乙式兩份報部憑辦。
(二)本部撥款依各校經費申請表撥入年度內每半年所需經費,另於年
度結束後,依規定辦理核銷。
|
五、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文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