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八條有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其服務人員準用本條例規
定撫卹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審定並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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